酒駕與性侵「鞭刑」連署,有1.6萬人附議連署,你贊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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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亞齊特區(Aceh)的公開鞭刑,非本文當事人。(圖/路透社)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近日台灣屢傳酒駕、性侵與虐童案件,引起民眾關注,因此發起「鞭刑」提案,每次上限3鞭,3日迅速通過附議門檻,法務部也回應,會謹慎看待此提案。受過「鞭刑」的親歷者曾透露,「那種疼痛無法形容,如果有比『慘』程度更深的形容詞,就該用那個詞。」
根據《中華解讀》報導,曾有「鞭刑」親歷者受訪回憶,「我閉著眼,咬著牙,等著第一鞭打下來。然後我聽見『啪』一聲鞭響,血從我身體裡流出來了。那種疼痛無法形容,如果我在受刑時沒被綁著,我肯定會憑兩隻手爬到牆上去」,當時受刑者全身被嚇到不自主抖動,就如同落葉一般。
但很快的下一鞭又到來,受刑者接著透露,「一秒鐘後,我覺得刑鞭咬進了我的屁股裡。我嚎叫、掙扎,好像一隻瘋了的動物。當時我想的就是『跑』,如果我沒被綁住,一鞭能讓我跑一英里……鞭子一下一下抽下來,一分鐘一下。最後一鞭打完,我頭昏眼花,癱在刑架上。我流血的屁股疼得直抽動,好像著了火。」
▲印尼亞齊特區(Aceh)一名女子與男子聊天,犯下通姦罪鞭刑100下。(圖/CFP)
新加坡法律規定,鞭刑時罪犯一絲不掛,以彎腰姿勢用皮繩被牢牢綁在鞭刑架上,行刑獄警經過訓練,每一下都盡全力揮鞭,通常一下屁股就皮開肉綻。處刑時必需有獄醫在場,受刑三鞭以上的犯人,通常會休克或癱倒,甚至小便失禁,獄醫負責救醒,並處理傷口,鞭刑後的傷口約要一周到一個月才能好,但是傷疤幾乎永遠難消除。有當地律師曾表示,有些當事人寧可多坐幾年牢,也不要被鞭刑。
據了解,台灣歷史上其實也曾有過鞭刑,在日治初期時,台灣總督府曾制定《罰金及笞刑處分例》,「3個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財產」之男性犯罪,最多可鞭25下,若受不了可分4次執行,但社會治安沒有改善,直到1921年,日本帝國改採「同化政策」,鞭刑才被廢止。
英國過去曾有鞭刑,直到1948年修法廢止,但許多殖民地仍繼承了此一刑罰;另外在一些遵守伊斯蘭法律的國家也非常普遍。包含新加坡、馬來西亞、阿富汗、汶萊、伊朗、坦尚尼亞、波札那、奈及利亞、蘇丹、沙烏地阿拉伯以及印尼亞齊特區...等國家仍保留此酷刑。
▲酒駕、性侵引公憤!網友提案「鞭刑」附議過關了。(圖/翻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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