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欠租或損害賠償,除了告民事訴訟外,還有另一個要到賠償的方法,就是房東的留置權。(圖/視覺中國CFP)
房客不繳房租、弄壞東西就拍拍屁股走人,這些欠租跟損害賠償,除了告民事訴訟外,其實法律上還有另一個要到賠償的方法,那就是房東的留置權。
顧名思義,留置權這個權利是賦予房東能夠把一些東西扣留下來,不讓房客帶走。
至於為什麼?這是要平衡房東與房客之間的權益。
房東把房子交給房客,由房客占有、使用,房東收租,但在租賃關係之中,有可能房客會不小心造成損害,例如弄髒了粉刷、管線堵塞、家具毀損……,因此產生損害賠償,更常見的是欠繳房租,這時候對房東來說就有風險。
因此,民法445條賦予出租人留置權,針對放在租賃不動產內的物品,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主張留置權,並拿這些物品來抵債,填補其損失。不過,並不是所有的東西,房東都可以扣著:
第一,原本法律就禁止扣押的東西(例如生活必備衣物、祭祀所用之物),當然不能擅自扣留,再者,如果是對方工作必須物品,也不能任意扣留。
第二個原則是,如果一部分的物品已經夠擔保補償損失,就不能扣著所有東西。假設房客只欠你2萬元的租金,你卻要求扣下他家的電視、昂貴家具及所有電器,這些合計遠遠超過2萬塊,若讓你全部都扣留也說不過去。
有可能你不知道他的家具、物品值多少,是不是剛好能抵債?那就抓個大概,日後訟爭時才能讓法官相信你是合法行使權利,而非濫用。
假如房客未經房東同意,或是趁房東不注意而擅自移走這些留置物,房東有異議權,告知其有合法的留置權,依照民法447條更可以逕自阻止房客拿走這些物品,不需要先向法院聲請任何文件,這就是為什麼房東可以鎖房客的東西(當然不見得是字面上的「鎖」起來,但房東對房客的東西有一定的掌控權)。
此外,這種擅自移走留置物的情況,也同時構成房東的終止契約事由,你可以終止契約然後去法院訴請遷離房屋,趕走欠租不繳又麻煩的房客。
民法雖然有允許當事人的自助行為(為了保護自己利益而侵害他人利益),不過條件嚴格。在租賃的情況,反而是有像是留置權這種較優惠的規定,給予人民一定程度的自助權。
弄到需要行使留置權的地步,其實對雙方都很難堪、麻煩,不過真到不得已的時候,你也得知道自己享有的合法權利,才能保護自己。(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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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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