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獲得史上最高刑事補償,圖為 《徐自強的練習題》海報、劇照。(圖/穀得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纏訟21年的徐自強擄人勒贖案件,徐自強去年10月間獲判無罪確定。他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高等法院9日裁定,徐自強可以獲得2812萬元,創下我國司法史上最高刑事補償金。
高等法院全數依徐自強的主張金額,裁准給予刑事補償金2812萬元。徐自強說,補償對一個受冤者來講不是最重要的,因為自由無法用金錢衡量。目前在民間司改會擔任志工的他,未來會在司法改革路上多盡一點力,希望司法更進步。
徐自強在1995年間,捲入富商黃春樹遭擄人勒贖案。當時家屬付出1600萬贖金後,黃春樹還是被殺害。案發後檢警逮捕主嫌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陳憶隆與徐自強,黃春棋與陳憶隆最後遭判死刑確定。至於徐自強涉案部分,因無有力客觀證據,徐自強9度遭判死刑、2度無期徒刑。檢察總長為徐自強提出5次非常上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甚至為徐自強作出釋字582號解釋,要求保障共同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但徐自強還是不斷遭判有罪。
全案在高院前年9月更九審時,首度判處徐自強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去年10月駁回上訴,徐自強終獲無罪確定。而徐自強案發時才26歲,一直到獲釋後,已經43歲,人生精華時期都在冤獄中度過。
無罪確定後徐聲請刑事補償,他主張,自1996年6月24日起遭到羈押,到2012年5月19日獲得釋放。總計羈押日數5808天,但因為他曾經因為犯下賭博案件遭判刑確定,執行6個月,扣除180日,要求賠償5628日,並以最高賠償額度每日5000元計算,總計要求2814萬元。
案經高等法院審理,高院9日作出裁定,高院認為徐在案發前擔任卡車司機,有正當工作。再加上家有妻小,但因為受羈押,喪失人身自由,家庭失序、事業中斷,更因多次經法院判處死刑,面臨隨時遭死刑執行之恐懼及痛苦。且其歷時20年訴訟煎熬,羈押期間所受財產上之損害、精神上之痛苦、名譽之減損、自由之受拘束,高院認為應該以每日5000元折算一日,但徐犯另案賭博罪應扣除184天,所以總計應計算5624日,合計賠償2812萬元,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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