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背靠背」摸女子下體...露餡轉頭繼續摳 猥褻狂14年改不掉

▲北捷,車廂,博愛座(圖/資料照)

▲鄭男14年來多次在捷運車廂上強制猥褻女子,遭重判1年8月。(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早在2002年時就曾在捷運上對女子強制猥褻遭判刑,但他14年來仍不改惡行,又陸續犯下多起猥褻案。至2016年11月底,鄭男又在捷運板南線上伸手摳摸女子下體遭歹,再次被控告猥褻罪。法官考量他已有5次相同前科,重判他有期徒刑1年8月。

判決指出,鄭男2002年第一次在捷運車廂內對女子強制猥褻被逮,遭判刑6月,緩刑4年,不過他在緩刑期間又再度犯案,緩刑遭到撤銷,執行罰金18萬元。2005年間,鄭男在捷運上犯案被逮,遭判1年徒刑,並接受強制治療;不過他改不掉惡行,2008年又在捷運上摸女子下體,法官當時就重判他1年6月。

鄭男出獄後,又在2015年10月間連續2次在公車上強制猥褻未成年少女,2案遭合併判處2年有期徒刑,不料鄭男卻又在等待發監執行的空窗期再度犯下第6案。去年11月6日下午,鄭男搭上台北捷運板南線列車,趁列車行經忠孝復興、忠孝新生站之間時,他故意靠近被害女子身邊,用手指摳摸她下體。被害女子循著鄭的手找到鄭男,發現車廂雖然人多但不擁擠,他卻故意背靠背站在身後將頭轉向別處,手指確沒有停下來,因此認定他是故意猥褻,憤而報警提告。

法官審理後認為,鄭男為了逞一時色慾,毫不尊重他人身體及性自主意願,且鄭男14年來一再犯下強制猥褻案,顯見他沒有反省自身行為,「惡行重大,不宜輕縱」,姑念他犯後態度良好,因此判他有期徒刑1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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