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胸示意圖。(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不懷好意在街上飛車襲胸陌生女子,經被害人提告後被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然而他在犯案時因為「沒有摸準」,其實只摸到鎖骨,雖然行為可議,但構成犯罪要件不足,因此獲判無罪。
據判決書,30歲的陳男去年4月9日下午騎著機車沿台中市南屯區環中路往烏日方向行駛,行經環中路與向上路之交岔路口時就看見陌生女騎士文文(化名)在等紅燈,因此故意接近後伸手摸對方左胸,嚇得文文大喊「變態」!犯後加速逃逸,但因為一旁的王姓騎士立刻記下他的車牌,因此很快就落網。
文文向法官控訴陳男當時用手觸摸他的左胸上方,本來應該是要碰胸部,但因為她穿厚重外套,所以沒有碰到,只摸到肩膀與胸部之間,大概是鎖骨的位子,而王男雖然幫忙作證,但也說自己看到的是收手的時候,不是正在摸的時候,結果兩人的證詞讓法官認定陳男只有摸到鎖骨位置,不是胸部。
法官認為,性騷擾防治法以女性胸部突出、臀部渾圓,規範的隱私部位是指臀部、胸部,而肩膀、腰部難認定是隱私處,陳男的突襲確實帶有惡意,並讓被害人產生不悅或是心理陰影,以是侵權行為,但就性騷擾而言構成要件不符,因此判無罪。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