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猥褻完小美後給對方300元便離開,圖為示意圖。(圖/記者姜國輝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林姓義勇交通大隊員趁著12歲少女小美(化名)生日時,以付300元給對方買生日禮物為由,帶她到暗巷撫摸下體。台中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林9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林男2016年7月31日和周姓、李姓友人及小美、王姓少年在某便利商店前喝酒聊天;期間,林男利用小美年幼、對兩性關係懵懂無知,帶對方到超商旁的暗巷內,以手伸入其內褲,猥褻得逞,並在回到超商前給小美300元後離開。
▲小美在法庭上回想過程直接痛哭,圖非當事人(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事後,小美向警方表示遭到林男猥褻,才讓案情曝光,她也在證稱時邊哭邊說,「我不想再想起這件事」。對此,林男辯稱,他的確有摸小美的下體,但他不知道對方未成年,並否認給300元的行為是與未滿14歲的少女性交易行為;他也說,那天剛好是小美生日,他才給300元讓對方買禮物。
王姓少年則證稱,當天剛好是小美生日,大家才會一起買蛋糕、在超商外慶祝,林男也有詢問過小美的年齡。
法官表示,林男年紀已近6旬,明知小美年幼、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的重要階段,竟不能克制私慾,以金錢利誘進而猥褻得逞,雖過程沒有使用強制的手段,但已造成小美對於兩性、性別認同及身心發展的影響,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林9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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