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男童、3歲男童和1歲女童被22歲福岡市政府職員今林大酒後開車撞上,不慎墜入水中溺斃。(圖/翻攝《RKB每日放送》)
網搜小組/綜合報導
網友連署酒駕者必須「鞭刑」,法務部回應,兩公約明定禁止酷刑、虐待式的刑罰,因此台灣也必須遵行。其實日本對酒駕的刑罰非常嚴苛,採「連坐法」,同車沒喝酒的乘客、提供酒的店家也要一起受罰。2006年,22歲福岡市政府職員今林大酒駕撞上一家五口,造成3名幼童墜入水中溺斃,引發各界怒火。
在台灣工作的日本人「色色的日本人的歐吉桑」16日於臉書粉專發文,分享讓日本酒駕修法的兩起重大車禍。他說,以前日本人也常酒駕,但現在幾乎不敢,「因為有一天發生很大的車禍,那個車禍變成我們日本對酒駕的轉折點。」
時間拉回到1999年,色色的日本人的歐吉桑表示,一名卡車司機酒駕撞到其他車輛,雖媽媽沒事,但是車內2名小孩不幸罹難,「大家看到了媒體報導上媽媽哭的樣子,這個車禍引起很多人的怒氣」;2000年,酒駕受害者開始向日本政府抗議,要求把酒駕法律變更嚴格,並收集37萬人簽名的請願書。
▼今林大酒駕釀成3死,被判20年徒刑定讞。(圖/翻攝《RKB每日放送》)
文中提到,結果法律變嚴,本來酒駕是「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罪」,簡單來講是「不小心害別人死掉了」,後來改成「危險運轉致死傷罪」。
「第2次的轉折點是2006年的福岡縣的車禍,我對這個車禍印象很深刻」,色色的日本人的歐吉桑說,福岡縣酒駕頻傳,有天一名酒駕者撞倒另一輛車,造成車內3名小孩全死掉,肇事者是福岡市政府的人,導致群情激憤。
文中提到,現在很少人敢酒駕,因酒駕代價超級高,除可能被公司開除,並面臨最高5年徒刑或最高新台幣30萬元罰金;如果車內有4人,只有司機喝酒,其他3人沒喝酒,若司機被警察抓到,另3人也必須付罰金,一人最高可罰新台幣13萬元。
色色的日本人的歐吉桑表示,如果酒駕者的車輛是跟別人借,車主必須被罰最高5年徒刑或最高新台幣30萬元;給司機喝酒的店也必須受罰,罰金最高新台幣13萬元,「所以現在很多居酒屋問客人『今天有沒有開車來』,如果開車來的話,一定不會提供酒。」
▲▼在台中金錢豹酒店上班的34歲顏子娠,近日酒後開車撞死麵包師傅陳育邦,引發社會眾怒,要求嚴懲酒駕。 (圖/鏡週刊)
但色色的日本人的歐吉桑也提到,日本還是沒有根絕酒駕,根據保險公司的報告,一年有4000次酒駕車禍,「酒駕是日本國民的敵人,A片的馬賽克也是日本國民的敵人,這兩個,我也非常討厭。」
文中提到1999年車禍事件,根據《維基百科》介紹,事發於1999年11月28日下午3時半許,一名女子開車載3歲和1歲的女兒,行經東名高速公路東京交流道附近,遭一輛大型貨車從後方追撞,轎車當場起火,造成兩名女童葬身火窟;肇事司機酒後開車,全身因大火而嚴重灼傷,需進行皮膚移植手術。
貨車司機事後被判4年徒刑定讞,得賠償死者家屬2億4979萬5756日圓。由於各地連署修法,2001年6月《道路交通法》修正案及同年11月28日《刑法》修正案在日本國會全會通過;《刑法》新增第208條之2「危險駕駛致死傷罪」,於2001年12月25日施行,最高刑罰設定為有期徒刑15年。
至於2006年的酒駕事件是發生在當年8月25日深夜近11時,22歲福岡市政府職員今林大酒後開車,行經福岡市東區的「海之中道大橋」,撞上大上哲央一家5口的轎車,造成5人墜入博多灣,導致4歲男童、3歲男童和1歲女童不幸溺斃。一審法院判今林大7年6月徒刑,二審改重判20年,最高法院2011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RKB每日放送》報導2006年酒駕悲劇10周年。(影/取自YouTube,若遭移除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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