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女子聲稱去年被性侵,卻拖了1年才提告,檢方認定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非本文當事人。)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一名女子指控,去年3月和楊姓男趁她喝醉酒,2度對她性侵得逞。不過檢方偵辦後認為,女子在被害近1年後才驗傷提告,早已錯失採證時機,沒有明確證據能證明女子遭性侵害,因此予以不起訴。
女子指控,去年3月29日與楊姓男同事到桃園中原夜市吃東西,對方趁著她喝醉,藉口要護送她回家,卻趁機在租屋處對她性侵得逞。幾天之後,楊男又約女子看夜景,女子懷疑前次遭性侵時遭拍裸照,擔心照片會外流,只好赴約,不料飲用1罐啤酒後就覺得頭暈目眩,再度被楊男性侵。楊男到案後坦承與女子發生2次性關係,但辯稱女子全程意識清楚,也沒有反抗,堅決否認有性侵、下藥。
檢方調查後認為,去年案發時女子沒有馬上報案,反而遲至今年3月間才驗傷提告,錯失第一時間採證時機,且女子處女膜雖有陳舊性撕裂傷,但女子也稱事後還有與其他男性發生性關係,難判斷傷痕與其他男性無關。檢方認定,沒有明確證據能證明楊男性侵女子,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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