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談車禍和解時須多加了解其保險理賠範圍及金額上限,避免誤解真意而錯失請求權。(此為示意圖/安南醫院提供)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有位民眾車禍後與肇事者和解時雖已談妥一筆賠償金,但因傷勢嚴重再次開刀,再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醫療理賠時,卻遭以民眾同意和解即表示放棄該保險的請求權而加以拒賠,經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後才順利獲賠。
本刊闢有《車禍調解達人》欄目,主要是提供民眾處理車禍協商過程時,須要注意的相關交通法規、事故鑑定書判讀、法律、保險等相關諮詢。民眾可電郵至leehuihsuan@ettoday.net 洽詢,信中務必留下可讓記者聯絡的電話。謝謝。
這名上了年紀的張先生(化名)騎機車時遭一輛小客車撞傷,送醫急救確診其左手、左腳、 右腳骨折等多處受傷,須住院治療。經過一段時間療養後便委託女婿與肇事者協調和解,同意賠償醫療、住院、車輛維修及補貼休養期間的工作薪資。雙方均口頭同意不包括強制險的給付。
可是後來張先生的傷勢比預期嚴重,便接受醫師建議再開刀治療。張家女婿就告知對方此況還強調說:「我們並沒有考慮向您索討,而是如我們原先規劃,進行申請和解金額中未納入的強制責任險,來添補龐大醫療費用的不足。」
對方即回覆說:「造成你們的困擾真的很對不起。請放心,保險公司的部分我們也會配合的。」未料當張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改口說沒有同意讓張家申請,還辯稱說當初談和解時就已經告訴張家,日後不能再就此案申請強制險醫療險,保險公司也因此拒賠。
不過,評議中心卻從民眾提供的理賠項目單據及「時間點」,發現肇事者說法諸多疑點。
和解書中並沒有清楚寫出張先生同意放棄強制險,再對照其提出全部支付的醫療費單據中,和解金額細目中也沒有包含回診治療、接送費用、看護費用等,也就是與這次申請理賠費用並未重疊。
再根據對話紀錄截圖,可間接推知對方應同意可再請求強制險,卻在評議中心受理此案時才寫一張拒絕請求聲明書,其簽立的動機、目的為何,顯然有可議之處。因此認為張家主張有理,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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