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明佔發言台,讓一例一休審查數度中斷。(圖/記者楊佳穎攝)
記者楊佳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20日排審攸關一例一休修法的《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過,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進行程序發言時,主張仍有兩位民進黨立委沒簽不復議同意書,應過復議期後再開會,隨後霸佔發言台,讓會議延宕超過2小時。他隨後也透過新聞稿強調,民進黨過度解釋「復議」,而自己所做的就是在遵守立法院議事規則,行使一個立委的職責所在。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上午聯席審查《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徐永明在程序發言時主張,民進黨團應拿出60位黨籍立委簽署的「不復議」同意書,現在卻有2位委員不願意簽署,因此應等到過復議期再開會,「(勞動部)次長辭職、委員不願意簽,這法案發生什麼事了?」並與民進黨立委數度發生口角爭執,雙方僵持不下。
徐永明隨後透過新聞稿解釋,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七章「復議」(第42-45條,提出與原本意見不同之權利)之規定,第43條「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決定之」,就是一般所稱的「二週復議期」。
他指出,一般若報告事項一讀後想立即排案,委員會開會通知將明列「如有復議則不予處理」,因此會要求各黨團出具「不復議同意書」才能排案;若依照第42條之規則,有資格提出復議的人,就是要之前贊成的人才可以,也就是為什麼自己主張會議無效,除非出具60位在院會按「贊成」的委員們所有「不復議同意書」,否則復議期就應到28日為止,委員會才有排案權。
徐永明進一步說,民進黨委員依照經驗法則稱,已提出不復議同意書的人超過可提出復議的人數,因此取消「復議權」,這是過度解釋,每位立委都是獨立行使意見的,只要在法令時間內沒有辦法提出所有的不復議同意書,就是不能排議案。
他還說,同樣的作法,在2014年4月11日院會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後,內政委員會召委張慶忠即擬於週一(4月14日)內政委員會排審,當時的民進黨團就以提出「復議權」來作為抗議,讓當天公聽會後來草草結束,而自己所做的,就是在遵守立法院議事規則,行使一個立委的職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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