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獲無罪判決後,台中高分檢於11月20日駁回被害人家屬上訴請求,鄭性澤案就此無罪定讞。(圖/鏡週刊提供)
眾所矚目的鄭性澤再審案,在台中高分院判決鄭性澤無罪後,似乎終於雨過天晴。各界認為冤獄終得平反。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鄭性澤案真的結束了嗎?從這個案件出發,有什麼事值得我們特別注意的呢?
檢察官說:聲請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
鄭性澤獲無罪判決後,本案被害人蘇憲丕的家屬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結果,於是具狀請求檢方上訴。台中高分檢於2017年11月20日,認為聲請無理由,駁回上訴聲請,鄭性澤案就此無罪定讞。
蘇憲丕的家屬提出,原判決認定「羅武雄確有開槍擊中蘇憲丕,再遭警察擊斃」這點有爭議。家屬認為,就當時槍戰的狀況,羅武雄應該是被員警蘇憲丕擊斃的,中槍的羅武雄是否有能力開槍擊中蘇憲丕,是本案重要爭點,應該傳訊當時在場的員警以釐清案情。
台中高分檢調查後,依據在場員警於先前審理程序的證詞認定羅武雄在其中一個員警退出包廂後,尚未中槍(或仍有持槍射擊能力)。否則後續進入包廂的員警,就不需要繼續對著羅武雄的方向開槍。另外羅武雄遭何人擊斃,與鄭性澤是否有持槍殺害蘇憲丕「並非絕對關聯」,仍然無積極具體證據,足以認定被告鄭性澤有持槍射擊蘇憲丕。
檢察官說:經由科學鑑識能力的提升,在進行綜合性科學鑑定後,有重大之不同認定
檢察官在駁回聲請的理由書提到,因為再審相關法條的修法,並經由科學鑑識能力的提升,才讓本案在10年後,有重大不同之認定。的確,因為再審放寬對於「新事實、新證據的認定」,使得本案能夠因為台大法醫研究所對於綜合研判報告,而有再次審理的機會。但本案有那些部分是因為科學鑑識能力的提升,而改變見解呢?
台大法醫研究所所提出的綜合研判報告皆依據當時的調查報告去作研判,所發現的新事實新證據中,最重要的莫過於殉職員警蘇憲丕胸部的槍傷傷口認定。案發當時,解剖法醫認定只有一個傷口,但台大法醫研究所認定有兩個傷口。
傷口代表的關鍵在於,蘇警員在中槍時的姿勢,此姿勢可以進一步去研判兇手是於哪個方位開槍。但此新事實的發現,是依卷證中的槍傷照片,並非科學鑑識能力的提升。另外關於現場血跡型態的研判、彈殼位置判斷手槍位置、火藥殘跡判斷、當子彈擊中心臟後是否有行動能力等等新事證認定,依據的都是過去的研究或統計的結果,並非因科學鑑識能力提升而有的新發現。
檢察官怎麼沒說?當時案發現場被破壞、現場可以判斷的跡證極少
除了兇槍被移動,集中放在桌上拍照外。案發當時現場的蒐證,是非常有問題的。在臨庭旁聽的過程,就曾經勘驗過當時警方蒐證時的影片,當時警方是使用竹筷來測量羅武雄身後沙發上的彈道,用竹筷作為彈道鑑定工具,本身是沒有問題的,但在影片呈現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見警方將竹筷插進去後,還有挖攪的動作。沙發是由海綿組成的,經過挖攪的動作,怎麼還可以做為子彈射進去途徑的判斷依據呢?
另外找不到的彈殼、移動的兇槍、現場測量缺乏比例尺等等,加上案件發生距今已逾10年,案發現場已不復存在。基於種種原因,其實是沒有辦法完全還原當時的案發現場。導致本案只能從兩位死者身上的彈道,進行推斷。但就如兩位鑑定人在法庭上所陳述的,人是會移動的,人是會轉向的。只要人移動轉向,判斷就會截然不同,這也是為什麼兩位鑑定人在法庭上作證會出現分歧的原因。就算現在科學鑑識能力的提升,在缺乏現場跡證的狀況下,也是束手無策的。
鄭性澤案並沒有落幕!刑求事實需要被重視!
透過再審,重新檢視卷證資料,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當時鄭性澤的自白,是透過不正訊問的方式取得的。另外,同在包廂內的證人亦表示,曾遭警方刑求,當時還有去驗傷。
雖然現在鄭性澤已經無罪了,但當時刑求他的刑警呢?偵辦的檢察官呢?是不是該去徹查呢?為了避免再出現刑求逼供的狀況,這是現在檢察體系必須正視且去詳細調查的問題。
從本案出發:用最大力量保護第一線人員的人身安全
蘇警員的家屬,多年來一直關心此案,希望能得到真相。在鄭性澤無罪後,蘇警員的兒子也透過媒體,表達他們的想法。蘇憲丕的兒子說,當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法院再審裁准那一刻起,他與家屬就預期法院會無罪判決,隨之而來就是檢察官也不會上訴。但他們仍聲請檢察官上訴,只是希望凸顯制度上的問題,當檢察官為被告利益進行訴訟時,犯罪被害人所面臨的訴訟困境。
而從本案,我們也看到保護人民的第一線人員的人身安全保障,是我們急需關注的。根據媒體報導,雖然警察、消防員、軍人使用的裝備都是國家發給,但第一線的警察人員常常會自費購買裝備。原因多是實用的考量,由於公家給的裝備通常老舊或笨重,為了安全性、行動方便及舒適度等因素,員警會自掏腰包購買裝備。過於笨重或不適合的裝備,不僅會影響執法人員的穿戴的意願,也會造成執法上的阻礙。政府應該更重視這個問題,於編列預算、採購執法人員的隨身安全裝備時,應將這些考慮進去。
從最近包括鄭性澤改判無罪在內,有許多冤獄者陸續獲得平反,讓我們看到台灣司法的一線曙光,我們的司法體系能夠面對過去的錯誤判決,檢察官也願意檢視過去錯誤的起訴。以鄭性澤案為例,許多證據都已經滅失,但只要呈現的卷證,無法達成讓法官有百分之百確定被告有犯罪,就應該判決無罪。雖然現在有許多冤案都透過再審、非常上訴等管道獲得救濟,但還是有許多可能的冤案或許沒有被注意或仍在審理當中。讓我們繼續關心這些案件,讓台灣司法能夠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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