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41/北市府為向東森巨蛋求償竟再添兩於法不合事由

2017年11月25日 10:00

▲台北小巨蛋。(圖/Rick Tsao/flicker)(https://flic.kr/p/umTezH)

▲LED設備遲延完工是東森巨蛋遭北市政府體育處解約理由之一,但問題出在於原訂的規格有疑義。(圖/Rick Tsao/flicker)

東森巨蛋遭台北市政府體育處解約時,有三項主要違約理由,第一是東森媒體集團總裁王令麟涉嫌圍標遭起訴、第二是東森巨蛋公司主要股東移轉股份、第三是台北小巨蛋LED設備遲延完工。但後來北市府向東森提告時,另增加「另行招商」、「將媒體轉播室變更為辦公室使用」兩項理由,作為終止系爭契約的事項,均不合法。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台北小巨蛋圍標案已判決無罪確定,沒證據證明是圍標,且以王令麟與謝寅龍間如有協議圍標,因第二次投標並無家數限制,王令麟可逕行勸退謝寅龍,以略高於底價15億4530萬元金額投標即可,何必簽訂各式合作契約,並以高出底價3千餘萬元金額參與投標?認定台北小巨蛋並沒圍標,台北市政府體育處以此為理由終止契約,不符合契約規定。

對於東森巨蛋公司增資由萬歐萬公司加入,法官認為雙方合約中已言明,不得移轉股權者僅得標廠商的主要股東,合約條文目的是禁止得標廠商於得標時的主要股東事後脫離得標廠商經營,而東森巨蛋公司增資後,雖加入其他股東,但東森休閒育樂公司仍為被告主要股東,東森休閒育樂公司並未有於契約有效期限內移轉持股脫離契約履行情形。

台北地院判決認為,雙方契約條文文義,已明白指出是規範股權移轉情形,文義上無法推知包含增資後發行新股在內,萬歐萬在東森巨蛋增資後,成為新股東,並指派法人代表占東森巨蛋公司二席董事及一席監察人,合約也未禁止,不能以此增資案當成違約事由。

在LED延遲設置爭議,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合約規格是「每面大型電子顯示器解析能力達640x480畫素以上」、「顯示幕長寬比例為16:9」,東森巨蛋公司自2005年6月27日開始就對LED規格提出疑義,並向台北市政府體育處承辦人員反映這規格在國內外找不到廠商可以製作,也沒有辦法安裝並有安全疑慮等,而全球知名LED製造商比利時商BARCO公司,也在2005年透過比利時台北辦事處去函台北市政府,先後表示原先設計的LED規格有疑義。

判決指出,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在2006年6月6日出具審查意見說明:「有關各全彩顯示看板之尺寸及解析度,本所係以顯示器之長寬比例16:9,解析度之總點數為640x480的條件下作為審查標準」,可證明有關LED看板原訂規格,確實有規格不符的情形。

台北地院認為,雙方契約原訂規格既有疑義,東森巨蛋公司一再與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協調與確認真正規格設備究竟為何,並不違於常情,且東森巨蛋公司於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於2006年6月6日出具審查意見後,即依該審查意見所要求LED設備規格施作,並於2007年1月5日及1月12日,分別完成主館、副館大型顯示看板會勘。

法官認為,LED延宕事由不能歸責於東森巨蛋公司,加上東森巨蛋也沒有經催告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台北市政府體育處要求的情形,台北市政府體育處無權以此理由認定東森巨蛋違約及要求違約金2億5千餘萬元。

至於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在2007年8月宣布與東森巨蛋終止契約後,於2010年9月8日提告向東森巨蛋求償時,除了原本的圍標、LED延宕、股權轉移等三項事由,另表示東森巨蛋公司未經台北市政府體育處事前書面同意,即將小巨蛋場館部分空間招商經營管理,還將五樓媒體轉播室變更為辦公室等違約,這些變更依約均應獲得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同意。

但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在2007年8月14日發函與東森巨蛋公司終止契約時,並沒有提及這兩項事由,即不能在發函終止契約後,再新增此兩項事由為解約理由,且對於這兩項事由,依約應由台北市政府體育處經兩次書面通知改善而被告仍不改善後,才能終止契約,但台北市政府體育處並未這麼做,而是直接宣布終止契約,這也不符合契約的規定。(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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