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與友人國三女兒發生性關係,多次到摩鐵開房間。此為示意圖。(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在台南市經營金紙店的40歲王姓男子,經常到認識10多年的朋友家中作客,最後竟在2012年起,與朋友當時就讀國三的15歲女兒發生不倫戀,兩人多次到摩鐵開房,關係持續3年多才爆發,少女父母一狀告上法院。少女在法庭上作證,王男的左右睪丸不一樣大顆,法院當庭勘驗,確認王男異於常人,認定2人確實發生親密關係,因此依照刑法「與幼女性交罪」判刑2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7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案2015年爆發後,少女父親帶了一夥人將王男的金紙店砸毀,另外也對王男提出強制性交罪的告訴。而當時少女家屬報警後,王男遭到檢警偵辦,但他到案後否認犯案,檢方因此依照刑法強制性交、與幼女性交等罪嫌,起訴王男,另外也依傷害、毀損罪,起訴少女父親。
少女父親砸店部分,遭判拘役25日,易科罰金25000元確定。至於王男在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仍舊否認犯案,但少女在庭上供稱,王男左右睪丸不一樣大,讓她印樣深刻。台南地院在徵得王男的同意下,當庭勘驗並拍照存證,確認王男確實有異。因此法院認定兩人間確實多次發生親密關係,王男成立與幼女性交罪。
另外地院根據少女與王男間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發現兩人間確實有不可告人的關係。而王男還利用此關係,多次恐嚇少女,造成少女出現創傷反應,覺得自己是不好的、壞孩子、羞恥感、充滿無助感,也因此少女才會精神狀況不佳而自殘,引爆全案。但家屬指控的強制性交部分,地院認為王男並未違背少女的意願而性侵,故這部分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7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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