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租賃條例 房東收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

▲▼立法院長蘇嘉全,敲槌三讀通過(圖/記者季相儒攝)。

▲立法院長蘇嘉全敲槌三讀。(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楊佳穎/台北報導

為改善惡房東問題、健全租賃市場制度,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條文明定,房東向房客收取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且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剩餘押金;另外,未來若房東將房屋委託包租、代管業者,租金6000元以下免納綜合所得稅。

三讀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中表明,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特制定本條例;其中,在承租規則上,明定房東向房客收取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並於契約消滅時返還。

另外,當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或是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仍拒繳,以及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等情形,若出租人提前終止契約,應於30日前書面通知承租人,且若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房屋,必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新法也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000元至2萬元,其租金所得必要耗損及費用減除後,依該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者,則依照相關法令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

此外,包租代管之租賃住宅在地價稅、房屋稅部分,新法也付予適當減徵,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而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為5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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