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諜周泓旭辯「調查人員利誘」 不服被判1年2月上訴

陸生周泓旭涉嫌利用研究生身分來台當共諜。(圖/翻攝自臉書)

陸生周泓旭涉嫌利用研究生身分來台當共諜。(圖/翻攝自臉書)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人權工作者李明哲被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5年徒刑,陸生周泓旭涉共諜案也因此受到矚目,今年9月,周被依國安法為中國發展組織未遂罪,判刑1年2月,他不認罪,全案上訴高院審理。

曾來台念政大碩士班的29歲陸生周泓旭涉,今年7月遭檢方起訴。根據判決書,周雖於檢調偵查時坦承全部犯行,但在法院審理時卻翻供,辯稱「我覺得調查局人員是利誘我對於自由渴求的心理叫我認罪。」周選任辯護人則主張,周泓旭是為了追求自由所以才聽調查局人員的話,並不是出於周泓旭本人的意願,周因而誤信偵查中林律師的話而自白犯罪。

但合議庭傳喚相關證人,包括調查局人員及周泓旭偵查中之林姓辯護律師,認定周泓旭於偵訊過程並未受到任何不正之利誘,全程均選任辯護人陪同,全部自白內容均為與律師分析討論後所為,並未違反其自由意志。

周雖辯稱「我對檢舉人說這些話都是吹噓的,是被他設局陷害」等語,但合議庭詳閱雙方談話過程錄音譯文,發現周泓旭告知檢舉人為大陸地區官員工作內容、每季約1萬美元左右報酬等,細節事項均都能夠清楚交代,顯非胡謅吹牛之情節,況這些訊息內容都是周泓旭主動告知,因此明顯非其故意設局誣陷被告。

北院審理後,認為周為獲取報酬,明知海峽兩岸關係特殊,彼此間在國際上尚屬敵對,且大陸地區黨務機關人員為吸收、招攬我國政府人員發展組織,竟欲引介我國政府人員與大陸地區人士接觸,對我國國家安全危害非低,不過周泓旭行為僅構成未遂,因此依法得減輕其刑,另周於偵查中自白,依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4項之規定,得再減輕其刑,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高院本月2日首度開庭,由於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審理過程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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