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車震被錄下,偷腥夫還說是非法取得。(圖/CFP)
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嘉義一名何姓退休老師13年前瞞著妻子與唐姓女子生下女兒,其中一次還在出遊途中在後座搞車震,整個過程被妻子在車上隱蔽處安裝的行車紀錄器錄下,因此控告兩人妨害家庭,嘉義地院判處兩人各4月與3月徒刑。但男師跟小三主張影像為偷錄影非法取得,不得做為證據,因此提出上訴,不過,台南高分院認為提供的影像有證據能力,全案定讞。
判決書提到,何男與唐女3年前某次出遊時,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並於台中市王田交流道離開國道後在平面道路行駛,同日傍晚開車到台中市某不詳地點之路邊停下,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二人在自小客車後座發生性交行為一次。不料,過程被何妻裝設的行車紀錄器錄下。
何妻證稱,請人在老公的自用小客車上裝設行車紀錄器,鏡頭裝在方向盤下面,裝上之後錄影的日期及時間有調正確,因為當初行車紀錄器就是每5 分鐘錄一段,所以不是一個檔案從頭到尾。不過,何男和唐女都否認通姦、相姦犯行,何男辯稱,「我沒有在車上與唐女發生性行為,沒有人會笨到在大馬路旁邊做愛,錄影檔案遭到剪接、造假,畫面裡面的人不是我,他們也許是在車內後座按摩、指壓」,認為是非法取得,且經剪接而成的畫面,不能作為證據。
不過,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勘驗行車紀錄器影片檔,兩人對話清晰可辨,且車震發出呻吟與身體搖晃動作十分明顯,若僅是進行腳底按摩或指壓行為,又豈可能會發出肉體碰撞聲及呻吟聲,加上「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取證態樣。
合議庭認為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應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除非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則應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最後,台南高分院駁回何男和唐女上訴,處男師有期徒刑4月,相姦罪處唐女有期徒刑3月,均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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