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未來可針對監所處分提行政訴訟。(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張曼蘋、吳銘峯/台北報導
犯下新竹學童陸正綁架案的死刑犯邱和順,2011年遭判死刑定讞後,在獄中撰寫回憶錄寄給友人,但監所認為信件內容不符規定,禁止邱和順寄出。類似此種侵害人權的監所管理現況層出不窮,但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只能透過典獄長向上級監督機關提出申訴,而申訴換來的結果,通常維持一樣的處分,不可能改變。不服的受刑人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1日做出釋字755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
本號解釋除了「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施行細則的規定違憲以外,另外也訂出2年的落日條款,限期失效。解釋並補充,在立法機關完成修法前,受刑人在申訴後,如果仍不服申訴結果,可以逕向監獄所在地的地院行政訴訟庭打官司。
而這號解釋針對的案例,除了邱和順遭禁止寄信以外,桃園監獄謝姓受刑人因為對監所管理員喊「獄卒」,遭到禁止後,又在書信中批評監所,最後被監所處罰;他日前欲寄送賀年卡,也被監所禁止,並沒收原子筆。另外宜蘭監獄劉姓受刑人,不服監所臨時取消教化活動,又變更午晚餐菜色,還要受刑人支付餐具、清潔用品費用,也提出申訴遭駁。屏東監獄徐姓受刑人申請到外役監服刑但卻未獲選,他也不服提出申訴、打行政官司,但全都敗訴確定。
而當時桃監的謝姓受刑人向台北地院提出抗告,北院審理法官吳佳霖也認為相關規定違憲,因此針對相關法令撰寫釋憲聲請書,協助受刑人釋憲。
本號解釋與2008年大法官釋字653號解釋有異曲同工之妙,當時是看守所中的收容人針對羈押法中的規定:不准收容人對監所處分提出外部救濟程序,收容人提出釋憲。當時大法官也宣告違憲與2年落日條款,法務部隔年隨即修改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准許羈押中收容人提出外部救濟程序,但仍不許監獄中受刑人提出救濟。也因修法未竟,才衍生出本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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