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業者狡辯不知按摩女幫男客打手槍。(圖/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許姓和陳姓子開設按摩店卻暗中經營色情按摩,媒介並容留店內已滿18歲女子為男客按摩,且從事替不特定男客撫摸、按摩生殖器,也就是俗稱「半套」之猥褻行為,代價為2300 元,再從中抽取1300至1400元!而2人遭喬裝員警查獲,並被檢方起訴,卻堅稱不知小姐在房內和男客從事性交易,不過,法官查出兩人在包廂房門上裝有貓眼,可看見房內情形,且木板隔間隔音效果很差,判處2人各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提到,員警因執行取締色情勤務,而喬裝男客前往該店消費,經許男、陳男接待開門,還提供數名按摩女子任由挑選,並收取共4600 元後,引領至包廂內,換上店內提供的紙內褲,接著趴在床上,按摩妹就進來按摩背部、腿部,約半個小時後,起身時就發現女子已經自行脫去上衣,呈現裸露狀態,欲從事半套性服務之際,立刻表明身分並通知埋伏警力。
法院審理期間,許男、陳男矢口否認有媒介性交易,辯稱「理容店是提供按摩服務,沒有做性交易,這都是小姐個人行為,我們都不知情」,且為了小姐安全,才在包廂門上裝貓眼,但由外監控內,幾無隱密性。
不過,法官也質疑包廂設有木門,門上設置可由外向內窺視之貓眼孔,而包廂為木板隔間,隔音不佳,店內人員得在包廂外聽聞該等包廂內之情形,加上半套性服務係屬極私密之行為,服務小姐或顧客多有裸露身體、互相撫摸對方之舉,甚或嬉戲、挑逗言談甚或呻吟、各類淫聲浪,若非經店內負責人之同意,豈敢恣意在店內員工隨時可監督、查看、聽聞之包廂內,有恃無恐地與男客從事猥褻行為?
法官認為許男、陳男走過包廂之外,可能聽聞,甚或自貓眼孔窺視等,發現小姐正在從事性交易之行為,足以顯示兩人對於店內按摩小姐有從事性交易行為一事,確實知道並有容許,灼然甚明。
最後,台北地院法官審酌兩人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且無視法令之禁止,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將女性身體當作交易籌碼,並藉此牟利,不僅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亦且將人身體物化,扭曲社會之價值觀,加上犯後狡賴,態度非佳,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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