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示意圖(圖/記者徐文彬攝,示意圖非當事人)。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竹縣男子劉士銘,2007年2月底強押女子到路旁草叢性侵並逼迫被害人「吞精滅證」,劉男雖在被害人身上留下一滴血,但因警政系統當時尚未建立DNA資料庫,劉男逍遙法外8年。一直到2015年,檢警偵辦中壢電器行夫妻雙屍命案時,查出劉男另犯本案,將他逮捕到案。一審將劉男判刑4年2月,案經上訴,高院二審5日駁回上訴,維持有期徒刑4年2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案發當晚7時許,當時20多歲被害女子與男友吵架後,負氣離家。劉男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地下道旁時,見女子隻身行走,遂見色心起,自後方摀住女子口鼻,並強拉女子到路邊草叢,威脅女子不得轉身,脫下衣服。而後以女子的黑色毛衣蓋住女子頭部性侵,之後逼迫女子口交。劉男還威脅女子,如果咬斷,就要殺死她。女子恐懼之下,遭性侵得逞,最後劉男威脅女子不得轉身,自己則逃離現場。被害人確認劉男離開後,穿上衣褲,撥打電話給男友。
被害人遭害後心慌意亂,回家將髒衣物打包塞在床下,並清洗全身。隔了2天才在家人的陪同下報警,到醫院採證。但當時採集不到太多證物,僅在被害人外套上發現一滴血。由於警方當時尚未建立DNA資料庫,無法鎖定劉男,讓他逍遙法外。
一直到檢警2015年重新調查2003年的中壢電器行夫妻雙屍命案,將有前科卻未建DNA檔案的罪犯全納入,才意外比對出劉男涉及本件性侵案。檢警傳喚劉男到案,他否認犯案,辯稱當天到汽車維修廠值班,沒有犯案,但劉男卻又無法交代被害人身上血跡來源,檢方因此對他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劉男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上訴二審,高院5日宣判,還是認定劉男犯下強制性交罪,考量他僅為滿足一己之性慾,竟在路上隨機犯下性侵案,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其行為實屬不可取。因此高院駁回上訴,維持4年2月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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