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律師葉建廷去年6月出門被3男毆打。(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名律師葉建廷去年6月22日出門遭3名蒙面男子以甩棍、鐵鎚埋伏圍毆,原本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3人攻擊葉建廷主要集中在軀幹及四肢,由於葉身高較高,彎腰閃躲時頭部才被擊中,認定3人僅有傷害犯意,難認有致死動機,改依傷害罪分別判3人6月至10月徒刑,可上訴。
今年6月22日上午7時許,黃姓、陶姓、蔡姓3名男子守在葉建廷住處樓下等待,約1個半小時後,葉建廷步出家門,準備過馬路到公車站牌時,3人衝上前拿出棍棒從背後突襲,整個過程不到7秒。事後,3男主動投案並向警方供稱,與葉並不相識,但從電視上了解他幾乎都替財團打官司、看不順眼才決定教訓對方,擬訂計畫後從律師事務所到其住所,尾隨跟蹤將近1個月,再趁機下手。
判決指出,黃姓、陶姓、蔡姓3名被告攻擊告訴人時,揮擊範圍為肩部以下,只是因為告訴人身高較高,彎腰閃躲時,才導致頭部被擊中,而頭面部傷勢僅為皮肉上之撕裂傷,且被告黃男辯稱,只是想教訓告訴人,才朝身體揮擊,但不小心打到他的頭,尚非全然無據。
法官認為,被告3人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在人潮往來頻繁的街道上,以質地堅硬之鈍器攻擊告訴人,手段囂張,且未與其和解,但審酌被告3人選擇往來人員頻繁、醫療資源支應性高的時間地點攻擊,且在尚未有人阻止前停止攻擊,使其自行逃離現場報案,難認3人出於殺人之意,且在警方確認嫌疑人前就自行投案,符合自首要件,因此判主嫌黃男10月徒刑,不可易科罰金;至於陶男、蔡男則各判6月,得易科罰金18萬。
▼3男事後主動投案。(圖/記者楊佩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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