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新城山礦場下方富世部落太魯閣族人。(圖/翻攝自Google Map)
記者張暐珩/綜合報導
媒體報導,行政院7日將向立法院提出的「礦業法修正草案」,未來採礦須落實原基法21條的規定,也就是要經過原民部落的「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其利益」,若違法這項規定,就不能採礦。至於「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利益」的辦法則由原民會來訂定。
「自由時報」報導,有鑒於公民團體抗議政府展延亞泥案,行政院版的「礦業法修正草案」已由政務委員張景森完成審議,將提報於7日的行政院院會通過。未來採礦不但要求必須按照原基法規定辦理,而且不按照原基法的話,有處罰規定。至於罰則將明定得勒令停工,直到改善完成為止。
根據行政院已完成審查的「礦業法修正草案」,未來面積2公頃以上、且每年開採數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舊礦區,必須補辦一般環評,包括亞泥花蓮新城山等6個大型舊礦區將補辦環評,其餘60處小型礦區只需作環境調查分析的簡易環評。
其中有關原民諮商同意權條文,政院審查通過的條文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探礦、採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若未依這項規定辦理,就可對業者祭出勒令停工的嚴厲開罰,以保障當地原住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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