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歲恐怖情人黃俊華放火燒死女友。(圖/本報資料照,擷自臉書)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屏東41歲恐怖情人黃俊華,因不滿被甩,2015年11月底跑到相差15歲的馬姓前女友住處埋伏,等其晚間返家,怒潑汽油放火焚燒,燒死前女友。但因為罹患肝癌末期,一二審都獲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6日駁回上訴,全案無期徒刑定讞。
本案發生於2015年11月29日,黃男與死者交往4、5年,同居一地。雙方交往時,黃男因信用不佳,由死者協助貸款20萬元後,放任不管,全由死者償債。案發前半個月,死者見黃男整天遊手好閒又愛吃醋,決定分手,並搬出同居住處,返回屏東市家中。黃男多次求復合未果,竟在案發當天下午,預先到加油站購買一桶汽油,到死者家中埋伏。等死者晚間下班騎機車回家時,黃男隨即現身,朝死者潑灑汽油,並以打火機點燃汽油,死者被燒成一團火球,連帶一旁的機車也被燒毀。黃男隨即逃逸,死者送醫急救,但因全身超過9成嚴重燒傷,不治身亡。
案發後檢警逮捕黃男,黃男一開始否認,但檢方出示監視器畫面等客觀證據,黃男無法辯解,遂坦承犯行。檢方依家暴殺人罪嫌起訴,並求處死刑。
案經法院審理,一二審法院都認定黃男有罪,但都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中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黃男僅因感情糾葛,一時失去理智行兇,足見其良心尚未完全泯滅,況且其願與家屬和解,又因他罹患肝癌末期,因此維持一審無期徒刑。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黃男坦認本件殺人犯行,並深感懊悔、自責,表達悔意,於原審也坦承大部分犯行,更數度表示欲與家屬商談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足見其尚非良心完全泯滅之人,故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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