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倫前愛將涉貪收賄615萬 許志堅二審仍判10年

2017年12月7日 10:41

▲▼許志堅。(圖/台北市政府網站資料照)

▲許志堅(右)涉貪污,二審仍被判10年。(圖/資料照)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前年被控在新店廣明段都更案收受建商賄賂,不法獲益高達615萬多元,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二審審理期間,許志堅質疑,寶興開發股東周麗惠基於認罪協商而說出偽證詞,高等法院今宣判,由於罪名認定不同,部分撤銷改判,不過許志堅仍被依貪污罪判10年徒刑,偽造文書部分則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許志堅二審仍被重判10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改為偽造文書改判4月徒刑,至於兒子許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也違反商業會計法改為偽造文書罪分別判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另外,許志堅女兒獲得的香奈兒、蕭邦手錶也均被沒收。

許志堅被控自2011年至2015年間收受白手套周麗惠每月現金11萬元,其中許子許士耘、許兄許志遠,在周麗惠的弘盛開發公司掛名員工,按月支領各4萬元薪資,周女每月付許志堅3萬現金做為許父的扶養費。檢方另指控,許志堅還趁嫁女兒機會,收受周麗惠與樂揚公司副總經理鄒雪娥贈送的總價37萬多元香奈兒、蕭邦手錶,周女還在許志堅生日後幾個月,贈送金條作為生日禮物。

台北地院一審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許志堅10年徒刑,另有違反商業會計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許志堅之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依違反商會法不實憑證罪,各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周麗惠因協商認罪獲輕判,依交付賄款判8月,另商會法3罪併判7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支付公庫500萬

至於鄒雪娥被依行賄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建築師蔡哲義、弘盛開發會計周佳萱也依商會法各判刑4月,周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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