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納原基法規定 環評許可權交回各部會

2017年12月7日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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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23日號召族人及民間團體,進行封路抗爭。(圖/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過去多次抗議政府展延亞泥案。(圖/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記者張暐珩/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7日拍板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未來採礦須落實原基法21條的規定,也就是要經過原民部落的「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其利益」,若違法這項規定,就不能採礦,將得「暫行停工」1到3個月,直到改善為止。政委張景森表示,此修正草案對環評制度也會有新的衝擊,首度將環評許可權交回各部會,短期上可能有適應問題。

有鑒於環團、原民部落不斷抗議政府展延亞泥案,行政院版的「礦業法修正草案」已由政務委員張景森完成審議,將提報於7日的行政院院會通過。未來採礦不但要求必須按照原基法規定辦理,也就是要經過原民部落的「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其利益」,如果不按照原基法的話,有處罰規定;罰則將「暫行停工」1到3個月,直到改善完成為止。

賴清德表示,本次「礦業法」修正重點,依循「原住民基本法」的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並就開採量進行管制,也新增了環境保護監督機制,同時落實資訊公開及保障公民參與。除了已兼顧環境保護及產業需求,礦產資源定位以供應「內需」為主軸,以促進經濟及環境的永續發展,並符合社會最大期待及共識。他感謝張景森政委的督導及經濟部與相關部會的努力。

政委張景森則指出三個提醒,請經濟部、原民會及相關部會提早因應。包括經濟部主管礦業發展,過去保障長期投資的方式,現在較為縮短(20年一次),長期投資穩定性會較低,對水泥供應的穩定性可能造成影響,經濟部後續應檢討相關的穩定機制。

此外,這是首個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計畫中,明定要納入「原基法」規定,所以對原民會也會造成衝擊,「原基法」第21條的實施辦法應再仔細檢視,否則未來在實際運作時可能產生執行上的爭議。

「礦業法」修正在環評制度也會有新的衝擊,因為首度將環評最後的許可權交回各部會。其實這是其他各國的正常作法,但台灣過去體制上不是這樣進行。將來不一定是到環保署,若此制度實施可行,將使各部會更主動關心所主管事務中的環境衝擊問題,不過短期上可能有適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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