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右)在「限制出境法制化」公聽會上表示,法務部不會食古不化,會隨時代轉變。(圖/翻攝自立法院官網)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針對限制出境是否應修法?該怎麼修?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限制出境法制化」公聽會上,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要從經驗法則上來思考。他贊成行政、刑事處分上的限制出境整套修法,也贊成應當明定要件,要做到告知,但期限也不能太短,但是否採取「法官保留」?該嚴加思考,他強調「法務部沒有食古不化,會隨時代改變。」
陳明堂引用美國聯邦法院大法官荷姆斯的話「法的生命不在邏輯在經驗」建議作為思考方向。他表示,限制出境分為「刑事處分」、「行政處分」兩種,在修法上他贊成刑事與行政處分一起修,整套性的,也需有明確性,在條文規範上明訂要件,且需告知;至於期限,不應過短;是否絕對「法官保留」需有思考空間。陳明堂強調,當然主管機關是司法院,但法務部「沒有食古不化,會隨時代轉變。」
此次公聽會就四項提綱進行討論,包括將限制出境認定為限制住居的一種,是否違憲?限制出境、出海、住居是否皆應明定要件,且如何設定門檻?應如何訂定合理期限?以及在偵查程序中,是否應比照羈押程序?採用何種程度的「法官保留」原則?
法務部針對這四項題綱提出書面報告,認為現行的實務見解、實務運用方式並未違憲,且未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43號、558號意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已明定適用要件及門檻,不宜另訂。
不過在期限部分,法務部贊成檢察官在偵查中的限制出境,不宜毫無節制,也將研擬要求所屬檢察機關,加強對於檢察官運用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的內控機制,杜絕濫用。
至於應採何種程度的法官保留原則?法務部認為,若要採法官保留原則,恐出現錯失阻止被告逃亡的時機,因此建議維持現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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