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正通過前 申請展限50礦場仍適用舊法

▲▼礦場,採礦,礦業,石灰岩,水泥,台灣水泥,花蓮和平,台泥金昌礦場。(圖/記者季相儒攝)

▲礦業法修正案如通過後,將有66個礦場要補辦環評。(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張暐珩/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7日通過礦業法修正案審查,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法有六大重點,包括:落實原民權益、開採量加強管理、開放資訊與參與、刪除不合理條款、強化環境保護、明定回饋機制。不過,礦務局局長徐景文表示,已申請展限的50個礦場在新法尚未通過前,仍用舊法,如當中遇到新法通過,採「從新、從優」原則,採以有利業者的法條為優先。

此次修法除了在申請礦業權展限時,要落實原基法第21條規定,須經原住民族土地諮商同意或參與外;在刪除不合理條款方面,往後有爭議私有土地不可先行使用,業者展現如果遭駁回,政府也可不補償業者損失。

強化環境保護方面,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年產量大於5萬公噸以上的6個大型礦場,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包括亞泥、潤泰的兩個礦場、宜大、榮豐跟台塑;年產量小於5萬公噸的60個礦場,則在5年內補辦。未於限期內補辦環評,經審認不應開發者,廢止礦業用地。

加強管理方面,礦業權設定或展限時,需核定當次核定採取量、年度施工計畫,規範開採規模,落實總量管理。未依核定的構想或年度施工計畫實施探採礦作業、未實施復整及防災措施、危害礦產資源或礦場作業人員安全、妨害公益、未執行礦場環境維護計畫。如情節重大者將廢止礦業權核准、屆期未辦理者處以20~100萬元罰鍰、無法改善時駁回展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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