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做出釋字755、756號再次強調受刑人權利之保障。受刑人人身自由受到拘束,並不代表其他的基本權利的行使也要受限制。(圖/記者張曼蘋攝)
認識邱和順是在台北看守所,約30年前,他算是我早期輔導的死囚中很特別的一位。
北所的死刑犯從過去到現在仍是被囚禁在忠、孝二舍,過去我在北所帶領更生團契的聚會時,都會由戒護科負責教化的科員,按著提單,一一把人帶到聚會的地方。每次的聚會約20名左右,我都會看到邱和順一定坐在第一排的中間位置,剛好就正對著講員。
回想起來,我覺得他非常特殊,為什麼每一次他都會展現出,獄中難得一見的笑容?有一次,我就好奇地問他,怎麼會那麼快樂?
他說:「因為我知道很快就會放出去!」
「很快就會出去?他腦袋有沒有問題?」我心裡這樣想……。因為他說,陸正的案子,他根本就沒有參與。
我在監所教化人犯,比較重視他們的悔悟,確實也知道人犯為了逃罪,會避重就輕,難免會說自己是寃枉的。他們會很認真的打官司,但是,就是笑不出來。
邱和順就不一樣,每週的聚會他都老神在在,坐在第一排愉快地聽講,而且顯得相當有自信,認為法官一定會還他一個清白,很快就會讓他恢復自由。萬沒想到他的期待落空,而且一關就是30年,從年輕力壯,關到現在渾身是病。
失望之餘,他後來也不再參加更生團契的聚會了。
前幾個禮拜再見到他時,他一時興起,在幾個死囚的聚會當中,唱出了在北所自己創作的一首歌曲。唱啊唱,他仍然是當年那副笑容,只是聽起來像是在唱「哭調仔」,增添了幾分無奈和無解。
在北監時,我曾經輔導過一個年輕人,姓羅,他跟我透露,他相信邱和順根本就沒有參與綁架案,是別人唆使他要咬出邱和順的。當時,我只是聽一聽而已,因為知道他在法庭都陳述過,但因前後供詞不一,法官根本就不予採信。
前一陣子,我在獄中輔導一位前法官時,我問他,「司法有什麼需要改革的?」他第一件事就提出應該廢除法官的「自由心證」。他說,他現在人進來坐牢,是法官用自由心證害他的。回想過去,他也說,他當法官時,因為自由心證也害了很多人,現在心裡很自責。
對於邱和順寫的萬言文字,有些地方涉及看守所的管理問題,長官當然不希望讓自己丟人現眼,才不准他寄出。如今大法官已經釋憲,監所也只能默然承受。
依我多年觀摩世界各國監所的情形,以及進入台灣監所實際教化觀察的心得,台灣現在的監所管理和30年前大相逕庭,用30年前的不良管理或制度難免讓人有時空倒置的錯覺。
受刑人確實有他們的人權,只是受刑人在沒有受到合宜或自己想要的判決時,很容易藉著文字及言論發抒內心的痛苦和不滿。寫與不寫,講與不講之間,受刑人本身應該有智慧懂得拿捏。
要問自己:寫這些的用意是什麼?我喊管理員為「獄卒」,動機為何?申請到外役監不被批准,就要告監獄,是不是有點超過?明明飯菜都比一般家庭還不錯,就是吃得不是很爽口或豐富,就要批評監獄伙食太差,會不會不夠客觀?
監獄受刑人的言論,如果能夠改善獄政及司法,絕對是正面的,如果只是揭露已成歷史的弊端,就要看時機和動機對不對了!
▲邱和順監所通信權(釋字755、756號解釋)記者會。(影片取自 youtube,若遭刪除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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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明鎮,基督教更生團契總幹事,中央警察大學、美國加州州立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後進入舊金山神學院,研究「人類犯罪之源由及治本對策」,目前以基督教信仰從事犯罪防治、矯正、修復工作。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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