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示意圖,非本文當事女子。(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家住高雄鼓山區的劉姓男子,知道同居女友的17歲女兒喜歡裸睡,105年11月10日上午趁著女友外出上班,闖入少女房間在對方熟睡時搓乳、咬奶頭,並試圖用手指插入下體,最後因為遭到抵抗才離去,事後少女在學校老師陪同下報警。高雄地院審理後判決劉男2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案發當時少女才17歲就讀高中,跟著媽媽一起住在劉男家。劉男於105年11月10日上午6、7時許進入少女房間,見到她只穿著內褲,隨即色心大起,搓揉、親吻少女乳房,並且用力咬左側乳頭,還將手伸進內褲試圖指姦,因為少女夾緊雙腿且不斷抵抗,最終放棄離去。
少女到校後,到輔導室向吳姓老師哭訴,「媽媽的男朋友今天很過份,用嘴巴和手侵犯她的胸部及陰部」,當時胸部還很痛,但卻因為住在劉男住處可以節省房租,聽聞老師建議這件事應該要處理,還很激動地要求「不要處理」,在經過勸導之後,才願意去醫院驗傷並且報警。
▲裸睡示意圖。(圖/取自LibreStock網路)
劉男雖然矢口否認性侵,指稱雖然知道少女在房間不喜歡穿衣服,但當天是因為查看怎麼沒上學才進入房間,並且因為少女在床上放置東西才起了爭執,少女不但用腳踢,更拿枕頭丟過來,他也才會反擊。
由於患有糖尿病,劉男表示自己有性功能障礙,辯稱少女身上所採集到的DNA,應該是他親吻少女心愛的枕頭,因此才會轉移到少女身上,或是少女根本造假;並且指控少女是因為媽媽經濟不好,才一起合謀誣告他。
合議庭指出,劉男並沒有血緣或親屬關係,明知少女在房間時常不穿衣服,仍然進入房內,並且可以用腳踢到,代表兩人的身體距離極近,不符合常理;當時劉男使用手指侵犯少女,生殖器的障礙沒有影響,且當下少女不斷反抗,應該不可能讓劉男親吻她心愛的枕頭。
另外也指出,少女若配合媽媽想要誣告劉男,應該不會向老師央求不要處理,反而會要求盡快報警,且少女與媽媽在事發後已搬離,也沒有提出民事訴訟賠償,因此認為劉男的證詞,不足以採信,依照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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