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司機性侵,遭判刑確定,此為示意圖。(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苗栗客運徐姓司機因為經常駕車往返新竹及竹圍間,而認識經常搭車的中度智能障礙成年女子,並在2013年10月間,要求女子與他在苗栗客運新竹保養廠司機寢室內發生關係,之後又在女子住處,以及附近的國小內,2次發生關係。一二審均認定司機的3個性侵行為,成立2個刑法乘機性交罪,均合併判刑3年10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苗栗客運徐姓司機在2013年5月間,就因駕駛公車往返新竹及竹圍間,認識了已成年、但中度智能障礙的被害人。2人因車程漫漫的關係,多次在車上聊天,司機在當年10月間的晚上8時許,就要求被害人與他在司機寢室內發生關係。被害人雖然不願,但不知如何拒絕,遭性侵得逞。
隔年3月間,司機又在被害人住處發生關係,6月底的晚上8時許,在被害人住處附近的國小司令台後方空地,司機又性侵被害人得逞。這次被害人返家時,向寄養家庭的養母說下腹疼痛,養母追問下發現詳情,第二日報警處理,警方循線逮捕司機。
司機到案後坦承確實與被害人發生關係,但辯稱不知道被害人智能障礙,以為是雙方情投意合,檢方不採信,提起公訴。
一二審法院審理後,都認定司機的3次行為,分別成立2個刑法乘機性交罪,其中在司機寢室性侵行為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另兩次在被害人住家附近的性侵行為,分別處有期徒刑3年4月,合併均宣告有期徒刑3年10月。案件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1日駁回上訴,全案就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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