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穿囚服的國民仍享憲法人權保障

▲限制人身自由,監禁。(圖/視覺中國CFP)

▲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人身自由遭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的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圖/視覺中國CFP)

受刑人非國家的奴隸,不因犯罪在監拘禁,當為次等公民。大法官許宗力於釋字第755號提出:一、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棄民」;二、保護受刑人基本權,也保護社會安全;三、監獄設施與處遇應朝向符合人性尊嚴之多元彈性調整,本文敬表贊同,何況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受監禁者待遇基本原則第5點,肯認受刑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不因其為受刑人身分而被全然否定。

2017年12月1日,司法院釋字第756號對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是否違憲?由14位大法官作出解釋,一位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但亦有很多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殊值探討。其法理為受刑人原則上仍享有憲法上的權利。

本號解釋包括三個爭點:一為《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是否違反憲法第12條所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大法官會議主張,前開法條有關全面「檢查」受刑人書信的規定「合憲」;而全面「閱讀」受刑人書信的規定屬「部分違憲」。

二為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所稱妨害監獄紀律之虞,所指書信內容顯為虛偽不實、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或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或違反《監獄行刑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第7款、第9款受刑人入監應遵守事項之虞。是否有逾越母法的授權,而進行違憲審查。根據大法官解釋,前開細則第82條第1款及第7款的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但無非難該兩款的實質內容;且對於第2款規定,非但沉默而未置一詞外;甚至暗示相關機關可以考慮修法,將第66條後段所規定之「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的管制目的,擴大為「達成監獄行刑之目的」,而使監獄長官得有更多理由據以刪除受刑人書信。但也有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表示無法贊成。

三為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除了可能違反憲法第23條所規定的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外;也可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表現自由?本號解釋文主張,除了前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全部「違憲」外,並宣告其中的「題意正確」及「無礙監獄信譽」之目的就是根本「違憲」;至於「無礙監獄紀律」之目的雖屬合憲,但「事前審查」手段則屬「部分違憲」。

大法官會議認為,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如居住與遷徙等自由權利,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的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

進一步言,受刑人的秘密通訊自由及表現自由等基本權利,仍應受憲法之保障。受刑人被監禁的鐵窗之內,仍有憲法,仍然適用同一部憲法。黃昭元大法官主張,「有權利,必有救濟。有控制,必有抗拒。有網路長城,就會有翻牆的人民。有監獄鐵窗的言論管制,就會有想要破窗而出的玫瑰花。如果對於受刑人言論的控制過於抽象化,無異於集權國家透過網路監控人民言論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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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 蘇南教授●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教授,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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