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僑委會主委祝基瀅背信案 二審仍無罪近乎確定

▲偷錢,金融犯罪,貪汙(圖/視覺中國CFP)

▲僑委會前委員長祝基瀅被控挪用公款,二審仍無罪,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僑委會前委員長祝基瀅,被控指揮屬下挪用僑委會下設的民間組織「世界華商經貿會議」款項,支付太太的出國旅宿等費用39萬餘元。檢方2003年對他起訴後,隔年他即滯美不歸,遭法院通緝11年,2015年才回國歸案。一審將他判處無罪,案件上訴,高院15日二審駁回上訴,仍維持無罪判決。依照「速審法」規定,檢方上訴三審受到限制,祝基瀅幾乎無罪確定。

祝基瀅目前已經高齡82歲,1996年6月間獲得前總統李登輝拔擢,擔任僑委會委員長,但1998年2月就因故下台。而他擔任委員長期間內,多次簽報,出訪各地僑社,行政院雖同意出訪,但都在公文上註明「夫人出國旅費應自理」。其中祝在1996年10月底赴美參加世界華商經貿會議,他的太太也隨同出國,整個行程除機票外,其餘39萬1800餘元都由僑委會簽約承辦的旅行社先行墊付。

旅行社事後向僑委會催討墊款費用,但僑委會礙於規定,無法支付款項。祝基瀅就指示當時的僑委會第三處處長陳宗文、第四處處長林煌村,挪用其他科目款項支付。2名科長就挪用僑委會下設的民間組織「世界華商經貿會議」款項,支付這筆費用。北檢發現後,進行偵辦,並在2003年底將祝、陳、林3人,依刑法背信罪嫌提起公訴。

祝遭起訴後,隨即出國,一審法院審理期間,他曾經寫信給法官,表示自己在美國、身體不適,不適合長途飛行,要求法官不要傳喚。但他卻未附醫院證明,法官認為缺乏正當理由未到庭,對祝發布通緝。並先行將另2名科長部分審結,2名科長最後獲得無罪確定。

祝遭通緝11年後,2015年才回國歸案。一審法院審理後,今年6月間將他判處無罪。案經上訴,高院審理後,15日二審宣判,仍判處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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