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長許宗力(右)建議在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完成前,應盡速修法設置「大法庭」,以統一法律見解。(圖/總統府)
司法院長許宗力日前表示,現行最高法院以民刑庭會議決議來「統一法律見解」,他高度懷疑其合憲性,並建議在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完成前,應該要盡速修法設置「大法庭」,以解決此一現象。
這個問題應先從根本談起,之所以會發生許宗力院長所稱,因法院見解歧異,導致人民無所適從,而需要統一法律見解,乃是因為我國終審法院可分為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並在最高法院下分別設有民事庭8庭、刑事庭9庭,以及在最高行政法院下設有4庭。基於審判獨立原則,各庭在審理案件時,都可以表示獨立的法律見解,彼此之間互不拘束。但是,如果終審法院的法律見解像月亮一樣,初一、十五不相同,結果必然會欠缺「可預見性」及破壞「法安定性」,無論對於當事人的訴訟權保障,或是人民對司法審判的信賴感而言,都絕非好事。
實務對於此一現象絕非不知,也當然想加以防免,因此乃透過判例及決議來統一各庭間不同的法律見解。就「判例」而言,實務認為雖然法條繁多,但仍不足以因應變化多端的社會現象;或雖然法律已設有規定,但意旨仍不完足,或已不符合社會變遷,因此有賴最高法院於審理個案時,經過合理的論證,作成符合社會變遷所需要的裁判,並進一步在最高法院的裁判中,擇其精要,編為判例,以供全國各級法院遵循,以避免「同法異判」的弊端。至於民刑庭會議的「決議」,其作成程序與判例實質相同,且決議具有適用於通案的效力,其拘束力可能更甚於判例(參照釋字687號解釋許玉秀前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
▲與大法庭制度相呼應的《大審法》草案,過了4年也仍然沒有完成立法程序。(圖/記者季相儒攝)
事實上,大法官早在釋字154號解釋即已指出,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判例在未變更前具有拘束力,可作為各級法院裁判的依據,因此判例如有違憲情形,自應准許當事人聲請釋憲。此外,釋字374號解釋亦指出,最高法院的決議,原本雖僅供院內法官辦案時之參考,並無必然的拘束力,但決議既有法令依據,又代表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因此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亦應准許當事人聲請釋憲,方足以保障人民權益。
但是,無論是「判例」或「決議」,都是由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在行使個案審判權以外,以會議方式,透過「多數決」產生。然而,法官本應依據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憲法與法律獨立審判,也「僅應」受憲法及法律的拘束而為審判。因此,以判例為例,倘發生具有「超越本案之外的」、「抽象的」、「一般的」拘束力,而能實質影響下級審法院的法律見解,似乎將使審判權帶有立法權的性質,進而干涉下級審法官的審判獨立(參照釋字687號解釋許宗力、林子儀前大法官部分不同意意見書)。同理而言,決議亦存在相同的問題。
司法院為解決此一問題,早在100年7月即已邀請各級法院代表及法務部共同參與修法研商,除了舉辦公聽會之外,也邀請英國學者及前日本最高裁判所法官講說該國終審法院運作及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並於101年12月22日通過《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決定在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增設「大法庭」,由法官擔任大法庭的成員(以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為例,分別由法官9人、13人組成,審判長均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合議庭成員除其中一人為原案件的受命法官外,其餘則由民、刑事庭分別票選產生的法官代表擔任),希望透過大法庭的組成,以「審判方式」來統一法律見解。但是經過6年了,至今仍然沒有完成相關修法程序。
和大法庭制度相呼應的,則是102年1月8日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草案(下稱《大審法》草案),因為大法官的解釋權,同樣也是司法權的一環,所以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方式及程序,也有「司法化」及「法庭化」的必要。一旦《大審法》草案通過,大法官將會以「憲法法庭」和「統一解釋法庭」的「法庭組織」型態,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而不再以現行的會議方式行之。但是,已經歷時4年了,《大審法》草案也仍然沒有完成立法程序。
許宗力院長推動司法改革不遺餘力,對於大法庭制度更具有高度期許,本於相同的司法權運作法理,對於《大審法》草案的通過,相信更會努力加速完成,如此一來,即可避免讓外界有「改革別人越快越好,改革自己順其自然」的聯想,進而造成不必要的誤解,讓司法改革的理念因此而蒙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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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坪,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律師研習所講師,台灣行政法學會副秘書長、臺北市政府國賠委員、訴願委員、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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