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溫嵐與太陽娛樂經紀公司解約,被告並求償480萬元。(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歌手溫嵐在去年8月向「台灣太陽娛樂經紀公司」發出存證信函通知解約,但太陽娛樂控溫嵐未履行合約又私接工作等,早已違約在先,提告並求償48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開庭,溫嵐並未到場,而是由「嵐圖娛樂經紀」總監張慶益出庭,他表示,是太陽娛樂帳目不清,又未積極接洽商演。
溫嵐目前在嵐圖娛樂掛名負責人,根據她的委任律師表示,溫嵐透過嵐圖娛樂,在去年3月與太陽娛樂簽經紀約,但僅5個月便發現,太陽娛樂不僅有帳目不清的狀況,溫嵐在中台兩地演藝事業也未見起色,在大陸只有9廠商演,也未有力宣傳,因此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解約,並願意退還250萬元權利金。
不過太陽娛樂認為,溫嵐違約在先,又有私接工作狀況,提告除了要求償還權利金,另要求溫嵐應付私接工作之酬勞的20%,共230萬元,總求償金額共計480萬元。(詳見編按)
法官則在開庭時表示,雙方既然已無信賴基礎,建議太陽娛樂同意接受權利金後達成和解,下次開庭定在明年2月。
●編按:太陽娛樂表示,簽約期間,重金打造一場北京演唱會、一張專輯,全心全力支持温嵐是有目共睹的。為了維護太陽娛樂一直以來正派經營的商譽,已提交很多證據給法官,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交由法官做公正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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