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小嫻要離婚得先辦結婚?國外結婚,台灣也有效

2017年12月19日 12:30

▲小嫻(圖/翻攝自YouTube)

▲小嫻與何守正若有依照紐約州法先申請結婚許可證,並按照程序找了見證人且宣誓結婚,那麼在美國的這段婚姻,台灣也承認它的效力。(圖/翻攝自YouTube)

在國外結婚,回台灣也是有效的。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原則上婚姻成立要依當事人的本國法,也就是台灣人要照台灣法律才能結婚,但有個例外:你在國外依照當地的法律合法辦理結婚時,台灣也會承認這個結婚是有效的。

因此,只要小嫻與何守正有依照紐約州法先申請結婚許可證,並且按照程序找了見證人並且宣誓結婚,那麼在美國成立的這段婚姻,台灣也承認它的效力。只不過,有效歸有效,台灣身分證上配偶欄,不會因為在美國結婚就自動寫上配偶姓名,回台還要依照《戶籍法》辦理結婚登記,才會有名字在身分證上面。

啊,都有效了,登不登記有差嗎?

嗯,以他們的例子來講,如果不想在一起了,想要在台灣離婚,你還得先去辦結婚登記才能離(配偶欄裡沒人而想要辦離婚,是要跟誰離?)。

另外,還包含稅務的優惠、醫療上的夫妻同意權、各種契約的申請或代理等法律上的權利行使都會有障礙。不管是行政程序還是私人契約,對於婚姻存在與否都是相信戶籍登記的,否則誰會知道你在美國是真結婚還是假結婚。

反過來說,除了要登記才能享有的權利以外,原本我國民法就有規定的婚姻效力,例如:夫妻同居義務、家務代理權、生活費用分擔或財產分配權,就不會因為有無登記而影響,夫妻間還是會受到我國法律一部分的保障。

至於你說為什麼他們結婚了卻不回來登記?這就是他們的私事了,律師無法回答。

有人會想到:「欸?那在台灣不能結婚的(例如近親婚、同性婚姻),我去國外結不就好了?」

如果是「近親婚」這種我國有「特別禁止」規定的情況,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7條,為了規避法律而出國結婚,我國不會承認它的效力。

比較有趣的是「同性婚姻」,在大法官釋憲後認為同性婚姻是合憲的,只是現在法律還沒有配套措施。法律雖然沒規定,但也沒禁止的這種情況,同性在國外合法結婚,回台灣能不能合法登記呢?期待有勇敢的伴侶衝撞現在的體制,看看會發生什麼樣的火花。(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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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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