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作證改口辯「筆錄講錯了」 研究員:是我主動交付

▲▼浩鼎案翁啟惠涉貪污開庭。(圖/記者黃克翔攝)

▲翁啟惠今天再度赴士林地院開庭。(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涉收受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股票,2人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起訴。士林地院今天開庭,傳喚中研院研究員吳宗益到庭作證,吳曾在檢調偵訊時供稱,他簽約前交付2.23克醣分子給浩鼎關係企業潤雅公司,是按照翁的指示去做,今天卻改口辯「我講錯了」,全是他自己主動交付,並沒有受到任何人指示。

吳宗益今天出庭解釋,他與翁啟惠、蔡宗義為「新一代酵素合成寡醣技術」創作人,且技轉條件中規定,授權金中40%會給創作人、20%給國庫、20%給中研院、20%給創作人所屬之單位,而中研院向浩鼎、潤雅的技轉事務是由陳淑珍承辦,起初討論授權金為2500萬,後來提高到6000萬,他也認為只要陳覺得合理就好,也未與翁啟惠對金額。

對於交付醣分子給潤雅部分,吳宗益指出,陳淑珍當時發電子郵件詢問翁啟惠意見,翁也以郵件回覆,他認為翁的意思為「我們現在可以給我們擁有的材料」,他以為雙方已談妥,才會主動交付,沒有人指示他交付醣分子,也沒有經翁的同意。

不過,庭上提示吳宗益曾在調查筆錄中提到,「我和蔡宗義依翁啟惠指示交付2.23克醣分子」,無當庭改口地說,「這是我講錯了」,都是他自己主動交付2.23克醣分子給潤雅;至於潤雅派員到中研院學習一事,比較像實地看技術可不可行、單位是否真實存在。

翁啟惠今天也發聲明表示,技轉案不是翁前院長的職務,也從未決定或簽屬任何技轉合約,關於材料是否為私下給予,中研院都有收入簽單,證人已說的極清楚;關於材料移轉合約尚未往上簽決前就交付材料,翁也解釋,依中研院規定,創作人有權決定是否有償或無償交材料給有興趣的廠商測試,以提高對方對技轉的興趣,對於没有合作的廠商也可提供,吳宗益先交付幾克材料皆有收據,翁前院長沒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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