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遭鄧文聰掏空133億元,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幸福人壽133億元,一審將他重判28年、併科9億元罰金,上訴二審後,高院8月間將改判有期徒刑26年、併科罰金7億5千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0日將鄧涉犯《保險法》特別背信罪部分判刑10年定讞,其餘2罪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這次撤銷發回的部分,包含鄧遭控犯下另一次《保險法》特別背信罪與洗錢罪兩部分。另同案被告,幸福人壽另名前董事長黃正一,一審遭判9年半、併科罰金2億元,二審逆轉無罪,但他的無罪判決這次遭到最高法院撤銷,一併發回更審。
幸福人壽在10年前起,由黃正一、鄧文聰兩人接續擔任董事長,但公司財務一直出狀況,到了3年前,由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公司,檢調單位也進行查辦。檢方在3年前,認定黃正一、鄧文聰兩人掏空公司133億餘元,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對兩人分別提起公訴,檢方並對鄧具體求刑21年,對黃求刑8年。
一審法院判刑後,案件上訴二審期間,鄧文聰多次向高院聲請具保停押,高院2月間首度裁定他3.5億元天價交保,檢方抗告,羈押案多次遭到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重裁,最後在4月間,最高法院自為裁定,不准鄧具保停押,鄧因此羈押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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