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做亂、股東只能含淚吞? 黃國昌:公司法應建立求償機制

2017年12月21日 05:30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圖/記者徐政璿攝)

▲時代力量黨立委黃國昌指出,台灣可說是另類的「犯罪董事天堂」。(圖/記者徐政璿攝)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時代力量黨立委黃國昌與學者於20日公司法公聽會上表示,台灣近年金融界與部分企業弊案連連,但董事卻無需負責,還能去其他公司繼續當董事荼毒別人,可說是另類的「犯罪董事天堂」,他也呼籲公司法修法應建立對董事求償機制。即使現行有公司法第214條可求償,但黃國昌痛批:「法學教授都知道實務上公司才不會懲罰自己派的重要人物,214條只是Paper Law,只活在紙上。

目前公司法草案在18日由行政院拍板後,也在20日舉辦公聽會,預計最快下周就會送進一讀程序,其中的第27條「法人董事部分,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由於該條文未包括揭露最終控制人或增列有效懲處違法董事,因此黃國昌與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方嘉麟認為「需再修正」。

方嘉麟認為,金控公司「見到大股東就轉彎」,就是因為大股東仍牢牢控制,「就像辜老闆、何老闆卸任,中信、永豐金有什麼改變?」她指出,若要獨立董事抗衡,等於是「小貓對抗獅子」。金管會雖然制定吹哨者條款,「但吹哨者真的趕得走嗎?」董事即便被主管機關解任,但公司還是由家族控制,大股東永遠趕不走。方嘉麟提議應強化揭露最終控制的自然人,才能讓內部稽核步上軌道,而政府機關國營事業或控股公司則需增加快速更換董事代表法條,以防有人五鬼搬運。

黃國昌則表示,現在討論是否要廢止27條,大部分會朝向廢止角度較多,原因有2點,第1是假設繼續維持27條,對於未來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能否過關?據洗錢防制辦公室的專家評估,恐怕仍未達標,那如果無法過關,未來和部分國家的貿易就可能受阻。第2則是政院版草案不論是在規範密度或是深度都未達到理想目標,應把經濟部草案不足部分再做補強。

對於台灣金融圈近來「家族治理」的諸多亂象,黃國昌表示,雖然公司法第214條有規定,股東可向董事提起損害賠償,但這部分就有2件疑慮,首先假設有董事損害公司利益,到底該向派他的法人公司還是代表董事本人求償?另一疑慮則是:「哪一家公司會對自己派出的人起訴?」

目前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對此黃國昌進一步說:「請問誰聽過真的有受害公司依這條法律去求償?據我所知,從來沒有被用過。」他痛批,這條罰則只是Paper Law,只活在紙上,因為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通常都是公司的重要人物,「如果是公司自己派的董事做亂,他打贏了、恐怕所有利益都歸公司;他打輸了、所有損害都是股東承擔。」

黃國昌繼續說明,為何台灣公司治理如此敗壞?每次董事做亂,不管是違法、犯法,所有損失都是股東買單,關鍵就在大家搞了半天,卻從來沒有對這些造成損害的董事提出訴訟。他說:「違法的股東就算被捕獲、被求償機率幾乎為零,大不了去職、到別家公司繼續荼毒別人,因此公司法第214條在實際上根本沒有任何實效性。」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方嘉麟指出,若要獨立董事抗衡,等於是「小貓對抗獅子」。(圖/資料照)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方嘉麟。(圖/翻攝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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