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ber被歐洲法院裁定是「運輸公司」,非「數位服務供應商」。(圖/路透社,下同)
記者關卓琦/綜合報導
歐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20日裁定Uber是一間運輸公司,並非應用程式(App)數位服務業者。法院表示,Uber是「透過手機應用程序連繫人們與非專業司機」,因此在歐盟必須受到運輸相關法律規管。
根據外媒報導,Uber長期以來自稱是提供「數位訊息的社會服務」的業者,有助他們可以受到更少的法規監管。然而,歐洲法院在裁決中說到,Uber服務的目的是讓「非專業駕駛使用自己的汽車,並透過應用程式與希望在城市內旅行的人聯繫,從而獲得報酬。」在歐洲的法律中,必須被歸類為「交通範疇的社會服務」。
Uber雖然不能對此判決提出上訴,但發言人透過電郵表示,公司已經根據運輸法在大多數國家運作,「這項裁決不會改變我們在多數歐盟國家的營運現況,但是仍有連多歐洲民眾無法使用我們的App。」
Uber在2011年開始進入歐洲市場,由於業務與傳統計程車市場有衝突,引起多個國家計程車業者不滿。這次案件就是因為巴塞隆納的計程車司機協會Elite Taxi控告Uber涉嫌不正當競爭、具誤導性的商業行為, 特別是Uber 旗下的平價版叫車服務UberPop。
在「共享經濟」浪潮愈來愈大的的情況下,Uber、Airbnb等企業實際上擔當著「平台」的角色,把服務或資源的提供者和需要者,通過網路、手機App快速串聯起來。人們可將擁有的資源「有償」租借給他人,使未被充分利用的資源獲得更有效的利用。不過,也因為這些平台日益壯大,對現有的傳統行業造成不少威脅和衝擊。
Uber因為不敵政府推出要在「共享服務汽車安裝座椅感應器,監控攝影機和計程器」的新規,在2017年3月退出丹麥市場。當時Uber曾說,除非政府推出適合時宜的法規,否則只會令部分人無法享有新科技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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