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輪班間隔8小時的疑慮 徐國勇跟林美珠算給你聽

2017年12月21日 14:00

▲▼徐國勇與林美珠說明勞基法輪班間隔與七休一的爭議。(圖/記者張暐珩攝)

▲徐國勇與林美珠說明勞基法輪班間隔與七休一爭議。(圖/記者張暐珩攝)

記者張暐珩/台北報導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與勞動部長林美珠21日針對勞基法修法進行說明,針對外界抗議勞基法修法將輪班間隔時間從11小時例外放寬到8小時,恐重蹈「過勞」覆轍;徐國勇澄清,這樣的例外只適用於輪班制者,且勞基法有規定,換班只能一週一次,所以不可能頻繁地換班,導致休息時間低於8小時,且只限用於工作班次更換時的銜接點,外界有所誤會。

公部門血汗過勞大隊將於23日週六上街遊行,要求合理工時,合理排班排休。徐國勇21日在記者會上說明,輪班間隔的規定,只有「輪班制」的勞工才適用,並且限於工作班次更換時,班次之銜接點(例如上一班次為早班,下一班次更換為中班)。

如果非輪班制者,或是屬於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者,就沒有輪班間隔時數的問題,依照勞基法規定就是一天上班8小時、加班上限4小時,最多上班12小時。

徐國勇說,假設有一名輪班制的勞工,第一天是上午8時到下午4時的早班,第二天換成凌晨12時到上午8時的大夜班,中間就只休息8小時,但勞基法有規定一週換一次班為原則,不可能頻繁地換班。

又如果是第一天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到下午4時,休息8小時候,第二天上班時間為凌晨12時到上午8時,第三天上班時間回復到上午8時到下午4時的話,第二天與第三天中間就休息了24小時。

至於外界對政府鬆綁七休一的疑慮,林美珠表示,盤點特定行業的特殊情形後,經勞動部審議機制評估其必要性後,針對符合「時間特殊(例如辦理重要運動賽事轉播)」、「地點特殊(例如海上高山偏遠地區作業)」、「性質特殊(例如船舶貨運,表演拍攝,因應天候施工,國外職務等)」、「狀況特殊(例如辦理非經常性活動會議)等4類特定條件之一者,公告指定。林美珠最後也強調,「絕不會把例外變成原則,而且例外是非常狹窄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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