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外遇下場慘烈。(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林姓女子與丈夫結婚多年,但2014年6月至9月期間,竟與一名周姓男子在台北車站附近旅館發生性關係,前後共計4次,隔年甚至生下一子!林女丈夫事後發現姦情,怒提民刑事告訴求償,而林女為了養小孩只好與母親做小麵攤生意維生,生計困難,刑事部分,她遭士林地院7月間判她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近日再判決民事部分應賠30萬元。
判決書指出,士林地院法官認為林女先後4次與周男合意性交,通姦行為破壞配偶家庭圓滿與對婚姻的信賴,考量並無前科紀錄,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但至今未能與丈夫和解,刑事部分,7月時已判4個通姦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
另外,林女丈夫認為妻子侵害配偶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求償150萬元。不過,林女則說,不否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周男發生4 次性關係,也因此懷孕生子等事實,但丈夫之前並未對家庭有所付出,卻要請求賠償,並無理由,加上自己現在與母親做小麵攤生意,月收入約為2 萬多,實無能力給付鉅額精神慰撫金。
最後,法官對此法官審酌雙方經濟情形和一切情狀,認林女丈夫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150 萬元,尚屬過高,應以30萬元為適當,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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