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示意圖。(圖/資料畫面)
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一名57歲趙姓男子在超商買完東西後,順手偷走一張愛心發票箱內的發票,因此挨告竊盜,但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他的犯行屬實且明確,但如果發票沒中,便幾乎毫無價值可言,就算判處竊盜罪罰金最低度刑1000元仍算太中,因此免除其刑。
據判決書,趙男今年7月中到新竹市某超商購物結帳時,趁店員不注意,偷偷拿走一張愛心發票箱內的發票放進口袋,但當場被發現,因此遭移送法辦,一審被認定行為符合竊盜罪主觀或客觀構成要件,判處罰金2000元,如易服勞役,可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趙男對於判決不滿,因此提出上訴,認為他拿走發票跟拿走錢是不一樣的意義,認為發票是無主物,他只是占有無主物,且取走發票時並未開獎,並非已中獎發票,不能算是犯法,但也坦言自己是想把客人不要的發票拿去兌獎,如果中了可以讓他渡過難關。
法官審理後認為,趙男僅取走一張電子發票,價值極低,如果沒中根本是廢紙一張,而他也不否認有拿走發票,只是不覺得這算是犯罪,但若依刑法竊盜罪罰金論處,最低度刑標準將罰1000元以上,實嫌過重,種種考量最後決定免除其刑較為適當,因此撤銷原判決,竊盜罪部分免刑,而扣案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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