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摸腹部「可以嗎」?硬上18歲學妹2次 機車男:她說射外面就好

▲性侵,撿屍,女性,酒醉,迷姦(圖/記者周宸亘攝)

▲小美被邱男帶回家性侵,當下怕得什麼都不說,圖非當事人。(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19歲邱姓男子騎車載18歲的學妹小美(化名)上學時,故意把對方帶回自己家中,性侵2次得逞。台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邱1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邱男和小美是國中學長、學妹的朋友關係,他2016年9月12日早上6時許得知對方要搭公車上學,便主動騎車去找對方,表示順路可以載;但在對方上車後,邱卻以回家拿包包為由,帶著小美到3樓的房內,性侵兩次得逞。

小美證稱,她當下非常害怕,因為「沒有辦法抓摸他是甚麼性格,我怕如果我不同意,他會傷害我」,雖然有用手推開對方,但力氣實在贏不過男生,便任由邱男脫去她的衣物、強吻,再被對方以手指及生殖器性侵。

▲人妻,外遇,婦女,不倫戀,交往,壁咚(圖/翻攝自pakutaso)

▲小美怕被邱男傷害,才忍耐到結束,圖非當事人。(圖/翻攝自pakutaso)

邱男則辯稱,他手摸小美腹部時有詢問「可以嗎」,見對方點頭同意,才發生性關係;第二次時,他也有問「我想要再一次,可以嗎」,小美則回「不要射在裡面就好」。而邱男的律師表示,小美在過程中都沒有主動說「不要」或抗拒,內心畏懼並未顯示於外,因此雙方是和平的發生關係,邱男沒有違反對方意願強制性交。

法官指出,小美若要誣陷邱男,可以在證稱時說她抗拒、拒絕,而不是說「我不抵抗不代表我想要」,因此可以採信其證詞;另外,小美當時趕著上學,如何會有想到對方家中發生關係的念頭。

法官審視兩人私訊表示,小美事後傳訊邀約邱男「出來談」,但邱卻嗆「所以妳要報警,還是怎樣」,可見小美的證詞可採信,且邱男也毫不避諱,直接敘述性侵過程說,「小美都躺著,任由我動作」;但審酌邱當時19歲(現已20)又願意賠小美8萬元和解,因此,依強制性交罪輕判1年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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