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上偷拍OL,卻因僅拍到大腿,又在公共場合,加上OL並無「親見」私密處遭偷拍行為,男子獲判無罪。(圖/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與此案無關)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郭姓男子被控搭捷運時,偷拍一名女子裙底,被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但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被害女子是經其他乘客告知,並未「親見」犯行,又捷運屬公眾場合,郭男又僅拍到大腿,無法構成妨害秘密罪要件,因此判決郭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去年12月,郭男被控搭乘捷運時,以手機偷拍同車一名OL,有乘客發現告訴OL,該名OL決定提告。郭男辯稱,沒有偷拍,僅有幾秒鐘的時間根本也無法偷拍,而當場OL曾要求郭男打開手機讓她檢視,但郭男不肯,列車進站後便匆忙離開。
法官認為,OL對於郭男到底有沒有用手機偷拍私密部位並未「親見」,事實為何尚有疑慮,而即便郭男真有偷拍,但僅拍到大腿,加上捷運車廂又為公眾場合,在未侵犯身體隱私部位的前提下,郭男並未觸犯法條。
OL則強調,會認為郭男有偷拍行為,不僅因為其他乘客提醒,警方偵辦期間,從郭男的手機內也發現多達72張女子大腿的照片。不過法官認為,這些照片並非被害的OL本人,因此「與本案無關」,無法認定有罪。
根據了解,郭男在2013年便因潛入防火巷,偷拍一對夫妻洗澡,被女方發現,又被男方當場逮到報警送辦,遭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郭男當時並未上訴,因此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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