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博崴父母受訪時強調,政府要正視搜救問題。(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中山醫學大學大四學生張博崴,2011年2月攀登南投白姑大山失蹤,蒐救53天尋獲時已經死亡,家屬認為搜救不力請求國賠,一審法院判決南投縣消防局須賠償266萬餘元。南投縣消防局上訴,二審高院27日卻做出大逆轉,改判不用國賠。可上訴。
張博威的父母張俊卿、杜麗芳這次也到庭聽判,對於大逆轉的判決,張父表示,錢不是重點,希望藉由本案,讓政府正視救援的問題,提升救援效率,並面對基層消防員額不足的問題。至於張母則表示,擔心國家的救難機制,由進步的五步退回原來的三步,也擔心基層消防的權益,希望能與政府各單位坐下來,好好分析相關的問題。
張博崴2011年攀登白姑大山,2月28日傳出失聯,並報案搜尋。但南投縣消防局搜救51天沒有尋獲,家屬委託黃姓山友沿相同搜救路線,僅1小時就發現張留下的蹤跡,並循跡找到遺體。家屬不滿,認為搜救不力,因此對內政部消防署、南投縣警局、農委會林管處、南投縣消防局等搜救單位,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求償665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南投縣消防局未能迅速蒐集情資,並縮小搜救範圍,導致虛耗蒐救人力,錯失時機,讓死者苦等救援9天而失溫休克死亡。因此一審認定南投縣消防局怠於執行職務,符合國賠要件,必須獨力負擔賠償。
南投縣消防局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高院認為登山活動本身即有相當風險,張博崴獨自攀登白姑大山,未注意自身安全,明知其輕裝登山,所帶口糧僅供過一夜,應知悉待在原地或手機訊號所及之處將較易獲救,但卻離開該處,將使搜救人員更難掌握其位置,增加救援難度;況且張當時已年滿21歲,具判斷危險能力,卻甘願冒險,未待在原地或手機有訊號可使用處等待救助,未考量自身體力,於糧食、裝備器材均已不足之情形下,貿然到上游溪谷,終因體力不支、失溫休克而亡故。故高院不認為南投縣消防局具疏失,不須負擔國賠責任,因此作出逆轉判決,改判國賠全數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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