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台南陳姓老翁長期臥病在床,2012年5月10日上午7點多突然出現呼吸困難等症狀,妻子及女兒趕忙打電話求救,但到院後仍宣告不治。陳翁的妻女認為,這都是因為台南市消防局救護技術員沒有立即幫忙抽痰,急診室醫生也沒有給予必要的電擊等急救措施,事後提告求償360萬元。
陳翁的妻女指控,依照正常的車程,救護車應該在當天上午7點13分抵達,趙姓駕駛卻直到7點27分才到達他們家,好不容易將人抬上車,蔡姓救護技術員也沒有幫忙抽痰,甚至謊稱車上沒有抽痰的設備,就算病患已經出現呼吸困難的症狀也沒有給予氧氣供應。
▲陳翁妻女認為救護員故意延誤時間。(示意圖/本報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但這對陳姓母女來說還不是最糟糕的情況,當陳翁被送至醫院時,黃姓急診室醫生竟然也沒有做電擊、供氧等急救,也沒有提供抗心律不整、升壓劑等藥物,就算到同日上午8點28分病患心電圖仍有波形還是不急救,最後導致死亡,事後越想越氣,才決定提告向趙姓、蔡姓兩名救護員求償200萬元,同時也向黃姓醫生求償160萬元,但一、二審皆敗訴。
對此,兩名救護員表示,當天他們一直保持與救護臺聯繫,一邊開車一邊找尋陳翁的住處,到場後檢查口腔沒有發現異物,且病患也還有意識,為了避免被痰液或嘔吐物塞住呼吸道,全程採用半坐臥的方式,只是無奈車上配備的三合一氧氣組沒辦法清除深呼吸道的痰;此外,從陳翁住處到醫院的路段多為山區,道路崎嶇,導致車上的測血氧器無法順利運作,如果停下來改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器反而會延誤送醫時間,在這部分的急救完全符合常軌。
▲救護員及急診室醫生都有對陳翁進行CPR急救。(示意圖/記者嚴云岑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黃姓醫生則強調,陳翁在抵達醫院前就已經無法自主呼吸,縱使心電圖有波動也是無效的心律,但他仍堅持持續施行心肺復甦術(CPR),並提供生理食鹽水及腎上腺素等藥物治療,且病患當時已經插管,未進行心臟電擊、給予升壓劑等藥物皆符合急救常規和醫學理論。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根據消防局的出勤對話錄音顯示兩名救護員確實一直都在找路,並未延誤救護,況且陳翁家位於偏僻山區,縱使救護員4年前曾到過此地也不可能還記得一清二楚;至於未施行心臟電擊這部分,醫審會分析心電圖波形發現與家屬描述的情況不同,黃姓醫生至少急救30分鐘以上,且兩名救護員判斷採用CPR而非停車電擊也是符合常規,因此仍判決陳翁妻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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