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狼警性侵報案的當事人。(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分局前員警蔡杰燊(原名蔡柏威),2015年受理1名女子舉報毒品案件,先探詢對方是否單獨在家後,假借查案名義,到女子家中,性侵被害人,還帶走自己體液衛生紙團,試圖滅證。一審判刑4年半,案經上訴,二審高院28日駁回上訴,仍處4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已婚的蔡杰燊(25歲)5年前剛分發到新北市三重分局時,就藉機對同事懷孕的妻子兩度襲胸,當時賠償30萬元達成和解獲得不起訴,之後被調到中和區第一分局。但仍色性不改,持續犯案。
2015年5月間,蔡員於秀山派出所任職,接獲27歲周姓女子報案。女子檢舉住家附近有人吸毒,員警受理後,先以通訊軟體詢問女子是否一個人單獨在家。確認女子一人後,當晚蔡員下班換上便服,假藉查案名義進到女子住處。蔡員謊稱聞到毒品氣味,誣賴女子吸毒,逼迫女子發生關係。被害人不從,員警強抓住被害人的頭部,性侵得逞。
事後被害人向親友哭訴,並搬離住處後報案。但因為蔡員拿出100萬元私下與她和解,檢察官第一次偵查時,被害人沒有出庭,檢方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全案發回續查後,被害人出庭拿出蔡與她簽署的和解書,檢方改提起公訴,一審將蔡員判刑4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蔡員坦承確實發生關係,但並未強迫被害人,完全經過被害人同意。高院根據和解書內容,「蔡杰燊於2015年8月13日在中和第一分局當面承認被害人所言行為(強迫口交、打手槍)屬實道歉。」另外高院也認為,雙方認識僅短短幾小時,且被害人並無願與蔡員熱絡互動,衡酌常理,被害人不致於傳送訊息後不到1小時內,就同意為蔡員口交及「打手槍」等如此身體親密之行為。高院因此認定有罪。
至於量刑部分,高院認為蔡員身為國家執法人員,本應端正行止、奉公守法,為民服務,竟不思克盡其職,反而縱任一己性慾,假借職務上機會,利用檢舉人擔心遭暴露身分及施用毒品者擔心遭舉發犯罪之心態,而對被害人性侵,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至鉅,並嚴重影響人民對警察之信賴,損害警察形象,惡性非輕,且犯後否認犯行,因此還是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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