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蘇嘉全。(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醫病糾紛頻傳,立法院會29日則三讀通過《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明定醫事人員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致死傷則須負刑事責任;至於所謂「違反注意義務」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判斷。
《醫療法》第82條現行條文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多次朝野協商無共識後,立法院會29日則以記名表決,64人出席、贊成63人、反對0人、棄權1人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規範「醫事人員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違反注意義務與臨床專業裁量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綜合判斷。另外,醫療機構部分,則維持原本規定,以「故意或過失」損害病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消基會與法界人士認為,醫療糾紛發生時,必須在進行訴訟程序前就有好的鑑定與調處機制,才能有效降低訴訟量,《醫療法》修正案通過,無助於改善目前醫界濫訴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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