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19歲的邱姓高職畢業生,去年(2016)9月先說要載18歲學妹去上學,途中假藉回家拿包包,卻在住處將人2度性侵得逞,學妹事後對方向檢警說,當下很害怕,「 我不抵抗,不代表我要。」有用手推但是力氣太小,地院法官最後依照強制性交罪判處他1年10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邱姓高職畢業生去年9月12日早上6點多,得知學妹要搭公車上學,說可以載她去並約在超商見面,之後以要回家拿包包為理由,將對方帶到自己住處,還將人帶上3樓,之後性侵2次得逞,學妹事後報警提告,但他供稱,「第一次發生關係時,有問對方可以嗎?她點頭,第二次有問她,「『我想要再一次,可以嗎?』她只有說不要射在裡面就好,因此認定她同意。」
不過學妹在警方偵訊及法庭上都說,「當下心理是不願意的,當時手被壓住,有抵抗但力氣很小,學長沒有感覺到,當時被叫到3樓房間沒有說要做甚麼,心裡覺得怪怪,但因為害怕也不敢說,後來因為很熱把外套脫掉,他就開始脫衣服,親我摸我胸部,接著發生關係, 我過程中沒有很明確跟他表示我不願意,因為當時我很緊張、很害怕,不知道怎麼跟他表示。」
學妹還說,「過程中學長並沒有問可不可以,我也沒有同意,但我沒辦法捉摸他的個性,我怕如果我不同意,他會傷害我。」再從兩人臉書訊息的對話中,她說道,「反正我不是自願。」學長回答,「妳這樣跟我說不是自願的誰信啊。」之後她又回, 「我不抵抗,不代表我要。」
法官審理後認為,學妹如果要誣陷,可以在性行為之前明顯表達不願意,而不是「過程中我都沈(沉)默、沒有反應,因為我心裡很害怕。」加上當時學妹趕著上學,而且邱男如果只是想拿包包,為何要學妹跟著上3樓,顯然已經有預謀,將被害人困在陌生環境,利用恐懼心理性侵得逞,符合刑法第221條「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法官考量,邱男性侵時並沒有暴力傷害行為,加上已經和學妹及其父母以8萬元和解,檢察官也請求從輕量刑,因此依照強制性交罪判刑1年10個月,全案還可以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