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外遇小王。(示意圖/CFP)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羅姓男子結婚將近20年,但卻發現妻子外遇賴姓人夫,2人不但經常相揪出遊,還有親密的舉動,還曾一起上摩鐵,氣得他在2014年7月協議離婚,但事後得知前妻還是繼續跟賴男開房間,氣到罹患憂鬱症,因此又提出在今年5月提出民事侵權告訴,要求精神賠償100萬元,但法官認為他早就知道妻子外遇,都過了2年才提告,民事請求權已消滅,因此判前妻獲免賠。
據判決書,羅男提告後,向法院提供2014年間6月間嗆妻「你跟他私奔還搞不清楚狀況」、 「總比你私底下和他約會好」的對話錄音檔,證明妻子確實外遇,希望求償100萬元,不過合議庭告知,根據法律規定,侵權行為所產生的賠償請求權,從請求人得知有損害、賠償義務之時起算,如果2年都不行使,就會消滅,因此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對此,羅男供稱是因為一直拿不到妻子外遇、通姦的具體證據,才會沒有提出告訴,不過合議庭認為羅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實際上並不是跟通姦行為有關,他也早就知道前妻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因此認定全案已過民事請求權,判羅前妻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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