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萬姓女子去年4月28日晚間7點20分騎車行經永和區中正路與民有街口,因為沒有依照規定兩段式左轉遭新北市永和警分局的警員取締,她強調,當時警員身上有配槍還要求她違規轉過去,「他叫我過去,我能不過去嗎?」不過,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警員配槍執行勤務符合規定,況且他也沒有用槍指著逼萬女違規,因此不成立教唆,日前裁定女騎士敗訴。
▲萬女違規左轉被開單,反咬是警員教唆她。(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萬女指控,當天她行駛在內線車道,警員則站在左邊的巷子,接著就看到警員示意要她左轉並停下,於是乖乖照做,沒想到卻吃上一張違規左轉的罰單,她不服所以當下沒有簽名,就算後來收到罰單也拒繳,罰款就從600元提高到900元,「他(警員)配著槍叫我過去,我能不過去嗎?如果警員教唆我左轉這樣的案件都能成立,那絕對會損害到社會大眾的公眾利益,同時也違反公平正義。」
雖然萬女聲稱當下如果沒有違規左轉,可能會有生命危險。但遭指控的警員出庭時證稱,萬女那時候從中正路直接左轉到有民街,由於該路口設有待轉區,他才將人攔下,「萬小姐一開始有跟我求情,我說這個路口有很多人都會直接左轉,沒有辦法,一定要取締,結果一開完單她就說是我叫她違規、故意陷害她,但我根本不認識她也不可能這麼做。」
▲法官認為警員沒有用槍指著萬女,根本不會造成生命危險。(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與本文當事人關)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主張,取締警員親眼目睹萬女違規,加上該路段的直行車流量較大,為了安全起見才會設置兩段式左轉的待轉區,這些都有現場照片可以查證,警員從開單到寄發罰單都是依照規定行事,並無不妥;反觀萬女是持有合法駕照且具有正常智識程度的成年人,應該知道相關的交通法規。
對此,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萬女提出的4個主張都缺乏合理理由及證據,況且警員並不認識她,沒有必要冒著偽證罪的風險故意誣陷,加上配槍執行勤務符合規定,警員也沒有做出舉槍對著她的行為,因此駁回她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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